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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曲折的『解百納商標注冊案』,近日又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由於原告和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案件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如果不予以考慮,不利於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判決撤銷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05115號裁定,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
隨即,有媒體報道說『「解百納」系行業公共資源』、『備受葡萄酒行業關注的知識產權糾紛有了階段性結論』。事情果真如此嗎?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馮曉青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審判決只是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中糧長城提出的商標爭議請求』,並非直接判定商標爭議雙方誰輸誰贏,該案的法律程序尚未走完,目前『解百納』商標注冊的法律效力不會因此發生任何改變。
從『解百納』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並被予以注冊、被撤銷注冊,到復審之後維持注冊,再到法院起訴並因此法院判決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從行政到司法,現在從司法又回到了行政程序。已經歷經7年多的『解百納』商標之爭,究竟誰是最後的贏家,看來還需要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
漫長的商標之爭
事件還得從8年前說起。2001年5月,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解百納』商標的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初步審定通過後予以公告,在法定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局於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冊,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748888號,指定保護商品包括葡萄酒、白蘭地、燒酒等,專用期限至2012年4月。
此舉引起了中糧長城等葡萄酒廠家的反對。2002年7月10日,商標局作出商標檔撤(2002)187號《關於撤銷第1748888號『解百納』注冊商標的決定》,認為『解百納』是紅葡萄酒的原料品種的名稱,對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與此同時,長城、威龍、王朝等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也以『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為由聯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撤銷注冊申請,要求撤銷『解百納』商標。
針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張裕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與此同時,長城等公司提出的爭議申請也在評審委員會審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經過反復論證與多輪評審之後,分別作出了撤銷商標局第187號決定的商評字(2008)第05143號決定和駁回了長城等單位的撤銷請求商評字(2008)第05115號商標爭議裁定書,維持張裕公司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注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注冊。其中的第05143號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目前,『解百納』商標仍屬有效注冊商標。
由於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2008年6月,中糧酒業公司、威龍公司(該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了起訴)、王朝公司、長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訴訟。2008年10月,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經過1年多後,於日前作出了一審判決。
針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中糧酒業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宏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不便發表意見。
張裕公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相信法院最終會作出一個公正合理的判決。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葡萄酒分會秘書長王祖明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協會對該事件的觀點之前已經有了明確表態,目前沒有任何新的意見。
『解百納』是否為通用名稱
雖然此案的法律程序錯綜復雜、歷經時間漫長、涉及面廣,但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就是:『解百納』是否為通用名稱?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如果是,張裕公司就不能用此名稱申請注冊商標;如果不是,張裕公司就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原告中糧公司、王朝公司和長城公司等反對張裕公司注冊『解百納』商標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即:『cabernet』系產於法國南部的一種釀酒葡萄品種的名稱,是國際上釀制紅葡萄酒的主要原料,『解百納』是對該法文名稱的翻譯。因此,爭議商標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同時,『解百納』也代表了該品種葡萄酒的風格、香型等特點。因此,『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所規范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張裕公司認為,第一,『解百納』為張裕20世紀30年代獨創商標名,不是『cabernet』的翻譯。更何況,法文單詞『cabernet』存在多種翻譯,如『加本力』、『加本納特』、『卡貝奈特』等,『解百納』與『cabernet』二者未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第二,在國內國際所有頒發的葡萄品種相關標准中,都沒有『解百納』與『cabernet』是葡萄品種、品系的說法;第三,在國際葡萄·葡萄酒組織(OIV)法規與葡萄酒國家標准中,乾紅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並沒有任何一種葡萄酒分類為『解百納型葡萄酒』。
對於是否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張裕公司認為,1936年以來的近60年的時間裡,沒有任何關於『解百納』是葡萄品種或者是cabernet一詞翻譯的說法和記載,而上個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的一些書籍中出現了『解百納』是葡萄品種或葡萄酒的說法沒有任何科學根據,且有關的說法混亂不一、相互矛盾,沒有形成廣泛性、規范性、明確性的統一標准。顯然,短時間相互矛盾的觀點不能形成『解百納』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結論,反而說明『解百納』沒有明確的統一指代,試圖統一是不可能的。
張裕公司還表示,『解百納』於1931年由張裕公司獨創並命名。1937年,經當時『中華民國實業部商標局』批准,張裕公司正式注冊了『解百納』商標。1959年,該公司又向當時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了商標注冊。直到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少數企業纔開始使用這一名稱,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70餘年來,張裕公司一直將『解百納』作為商標在使用,該商標具有無可爭議的顯著性特征。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認為,通用名稱應當具有規范性的特征,應該符合一定的標准,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即應指代明確。從有關辭書、專業書籍的記載及行業協會的說明來看,『cabernet』並非某種特定的葡萄品種,且對『cabernet』亦存在多種翻譯,『解百納』與『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根據目前證據,尚難以認定『cabernet』、『解百納』為指代明確從而具有規范性的某一種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稱。
『判斷一個產品名稱是否成為通用名稱,必須根據客觀實際使用情況來定,並無一個絕對的標准。』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順德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解百納』商標是否喪失顯著性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因此,是否喪失顯著性,成為『解百納』能否作為有效注冊商標的法律基礎。
原告中糧酒業公司、王朝公司、長城公司認為,即便張裕公司將『解百納』作為商標使用,但由於其不規范使用和長期疏於保護,多年來,『解百納』已被葡萄酒行業廣泛使用,商標顯著性已被淡化,已經成為葡萄酒行業的通用名稱。
而張裕公司則認為,『解百納』由張裕在1931年獨創並獨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紀90年代後期,纔有少數企業開始使用解百納名稱。2002年4月14日,張裕成功注冊解百納商標後引發了爭議。從那時候開始,越來越多的企業因解百納的高品牌價值而跟進使用此商標,造成了今天市場上有30多種良莠不齊的解百納的局面。也就是說60多年一直是張裕在獨家使用,一些企業利用『解百納』復議時間比較長的『機會』,紛紛模仿張裕公司,使用『解百納』商標,企圖將其『通用名稱化』,此種使用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種由於『解百納』已成為知名品牌後的跟進性生產不是『通用』,而是『亂用』,不能成為『解百納』通用化的根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解百納』由張裕公司首先創用並長期獨家使用,已經與其建立了緊密聯系,起到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雖然張裕公司的不當使用和其他主體的使用對『解百納』商標的顯著性產生了消極影響,但並不足以導致該商標喪失顯著性。
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表示,經過張裕公司長達70年的使用,『解百納』已經形成了批量生產、批量出口,在國內外消費者中取得了認知與認可度,『解百納』商標具有非常突出的顯著性。
新證據是否足以影響原裁定結果
北京一中院的一審判決,在肯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程序並無不當之後,認為,由於原告和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因此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
記者了解到,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中糧酒業公司、王朝公司、長城公司和第三人張裕公司除了向法院提交了其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大量證據外,均向法院提交了大量新證據,其中,原告提交了77份新證據,第三人張裕公司提交了61份新證據。這些證據用以證明『解百納』是否為葡萄品種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稱,以及第三人對『解百納』的注冊、使用及宣傳情況。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法院審理時認為,各證據對『解百納』的解釋存在較大差別,難以認定『解百納』已經成為相關行業中有公認的確定含義的一種葡萄或葡萄酒的名稱,故並非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商標評審委員會還認為,原告和第三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交的新證據並非商標評審委員會當初作出裁定的根據,因此,法院不應予以考慮。
『雖然司法審查和行政裁定各有其權力范圍,司法審查不能代替行政裁定,但是法院的司法審查有對行政裁定進行監督的作用。』李順德表示,法院不能直接改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結果,重新裁定結果如何,還是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來決定。
『解百納』注冊是否有損公共利益
正是基於對是否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考慮,北京一中院據此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裁定。看來,是否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將直接影響『解百納』商標之爭的最終結果。
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的立法目的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障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保障消費者利益;另一方面是避免公共資源被個別經營主體壟斷,損害同行業其他經營者利益。因此,這一條款的規定旨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和第三人為支持各自的主張,均提交了大量在評審過程中未提交過的新證據,這些證據均與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直接相關,如果不予考慮,不僅對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存在較大影響,而且有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若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直接采信新證據,會導致行政審查程序損失,損害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因此,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裁定。
馮曉青認為,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是一種相對應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可共同享有的利益,是一種公共資源,二者應該實現平衡保護:不能以公共利益名義損害個體利益。
『知識產權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平衡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李順德表示,既要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又要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二者利益需要平衡保護。
董葆霖認為,『解百納』糾紛如果持續下去,處理不當,損害的將不僅僅是張裕公司一個企業的商標權益。如果『解百納』被通用名稱化,外國葡萄酒廠家也都可以使用,這樣我國企業好不容易培育起來的一個民族品牌將消失,進而影響到我國民族品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截至記者發稿時,記者了解到,原告中糧公司、煙臺中糧公司及王朝公司因不服北京一中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看來,這起曠日持久的商標之爭還將繼續,本報也將進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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