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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政府采購『本國貨物』做出了進一步定義。
『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產品出廠價格。』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本國貨物』外,征求意見稿還對『本國工程、服務』也做了進一步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本國工程、服務,是指由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供的工程、服務。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具體認定標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政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針對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例外』情形,征求意見稿規定『無法以合理商業條件獲取,是指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的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最低報價高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最低報價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縣級以上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並明確指出,條款規定的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境外的產品。
對供應商設七條『紅線』違者列入『黑名單』
根據征求意見稿,供應商有七種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
這七種情形是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中標、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采購文件不一致的;未經采購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適用優先或強制政府采購優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擅自變更、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相關人員有利害關系須回避嚴防官商勾結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征求意見稿對法律規定中的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之間的『利害關系』進行了明確規定:指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僱傭關系;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或技術顧問;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與供應商之間存在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的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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