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關負責人李援日前首次明確表態:“按照新規定,明星如果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可能因此賠得傾家蕩產。”
李援解釋說,如果明星按照《廣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義務,但產品還是出現問題,代言明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就是指消費者若購買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他可選擇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對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過這個食品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面對消費者,形象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和食品經營者是同等責任,同等責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的財產作爲賠償,這個責任是很重的。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企業把全部家當賠完了,涉及的廣告公司、電視臺等媒體、明星等責任人應根據事先合同約定分擔餘下的責任。當然,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才實施,並不溯及既往。”
需要說明的是,《食品安全法》新增的“明星連帶責任”規定,《廣告法》中還沒有明確,不過李援向記者透露,《廣告法》的修訂已經列入日程,將來《廣告法》的修改要與此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