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晚間發布《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補充規定取消了原重大重組涉發股份定價以20日均價作基礎的規定,並要求定價須經股東大會表決。
新規要求,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其發行股份的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並要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