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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交易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擴大固定收益平臺交易商范圍
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對該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對《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試行辦法》進行修訂並更名為《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暫行規定》,並於今日正式發布實施。
修訂後的《債券交易實施細則》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國債、企業債』擴大為『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細則》明確,『債券現貨實行淨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此外,修訂後的《細則》還增加規定,要求『會員應當對其向交易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交易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
就該《細則》的修訂,上交所今日專門向會員單位發出通知,強調指出上交所已上市的企業債券在計入持有者證券賬戶後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而企業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進行競價交易的實施時間,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修訂後的《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暫行規定》與原規則相比,取消了原交易商資格規定中要求證券公司作為申請人的,應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且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的條款限制。原規則中『一級交易商至少應對在本平臺上掛牌交易的各關鍵期限國債中的一只基准國債進行做市』,修改為『一級交易商必須對本所指定的關鍵期限國債進行做市』。
《暫行規定》新增加了『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債雙邊報價價差不大於20個基點,單筆報價數量不得低於1000手』的規定。並指出『報價交易中,國債單筆申報數量為5000手或其整數倍,報價按每5000手逐一進行成交。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債單筆申報數量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報價按每1000手逐一進行成交。』
上交所同時發布通知表示,已經取得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投資者,可直接成為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的交易商,但應向上交所會員部申請取得固定收益平臺數字證書,並補簽《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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