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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對民營企業進行調研的過程中發現,部分民營企業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產權界定問題,並且對其未來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那麼,民營企業主要存在哪些產權問題,又應當如何界定呢?
產權關系不清晰在民營企業中曾經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具體表現是:企業產權不明晰;即使明晰也不具有可交易性;具有可交易性但產權結構不合理。產權問題一直是制約集體企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問題。這一問題主要是由舊體制造成的,延續到今天,已嚴重阻礙了民營企業進一步地、健康地發展。
在中國,一大批民營企業產生的初始狀態很復雜,這種狀況是歷史原因造成的。我國民營企業起初大多采取概念不清的混合所有制形式。這些企業在創業時期大部分根本沒有產權意識,也沒有產權要求。但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產權不清問題勢必會凸顯出來。企業做得越大,產權問題就越突出、越明顯。
由於民營性質,其人員流動是比較頻繁的,特別是在不少民營企業中,原始創業人員離開了,因此他們的產權也變得越來越難以界定和越來越模糊。
在實際運作中,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是沿用傳統的家族制或業主制、合伙制等形式進行經營。由於產權不明晰,企業內部責任、權力和利益分配等問題紛爭日趨激烈,嚴重阻礙了民營企業的正常發展。產權不清的企業,時間越長矛盾就越多,企業做大很困難,要做強更困難。
除此之外,一些民營股份企業並沒有規范的股權憑證和內部治理結構,股權難以轉讓。這也是產權模糊的一個具體表現。
筆者在把實踐中的產權界定原則進行綜合整理的基礎上,總結出效率、發展、公平、既得利益四大原則。
產權制度有三大功能:激勵、資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制度改革如果導致激勵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必然會獲得更高的生產率。產權界定是制度改革中的深層次問題,涉及多方的利益,如果在這個問題上因循守舊,囿於各種陳規,則可能將改革斷送在利益爭奪之中。實際上,效率、發展、公平、既得利益原則都是為了減少改革成本,減少利益矛盾在產權改革中的阻力而提出的。
所謂效率原則,是指民營企業的產權界定最終應能提高資源的綜合配置效率。產權界定的最終目的就是促使微觀經濟主體充滿活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所謂發展原則,是指重新界定企業產權結構時,要著眼於民營企業的未來而不是過去,著眼增量而不是存量,要鼓勵改革和支持創業。要把股權結構設計與企業發展戰略、人事制度改革等結合起來,形成新的激勵機制。進一步的考慮則是與產權界定工作相結合,推動大型民營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建立規范化的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所謂公平原則,就是實事求是,按歷史的本來面貌,公平地、客觀地劃分和確認產權的歸屬。在進行民營企業產權界定時,既不能偏向集體一方,也不能偏向其他任何一方,以使產權界定科學、公平地進行。在中國,實際情況是社會接受不了太大的差距,所以產權差距也不能過大。
所謂既得利益原則,就是指在具體界定工作中,一定要照顧到既得利益群體,以使產權界定的『摩擦成本』最小。例如:聯想對於不再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創業元老,就是采用這個原則,對過去企業發展的功臣進行股權分割,從而做到了平穩過渡。也就是說,個人在位子上又沒能耐,要讓他下來,就不妨多給個人一些產權,他就可以離開具體經營崗位或讓出企業控制權。因為當初他的貢獻很大,應該有所考慮。從實際情況看,許多民營企業產權界定失敗的案例,都是沒有充分估計到各有關方面的利益要求,從而導致產權糾紛,進而使企業產權界定無法進行下去。
在具體操作上,需要把握以下要點:
(一)確定產權的所有者。
產權大體可分為個人股權和企、事業法人股權兩種情況。個人股權在公司設立時原則上應分配給擁有該『稀缺性』能力的個人。在民營科技企業中,若『知識』產權為單位集體所有,如為某公司所有,該公司用該『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與其他出資方共同組建公司,則這部分『知識』產權應為該公司所有。
(二)使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
為了留住人纔,一種產權界定方法是將產權的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讓技術人員持有一部分具有所有權的股份,同時持有一部分具有分紅權的股份。
這種界定有以下好處:一是如果核心人員離開該企業,那麼將不再擁有這部分只有分紅權的股份,核心人員在利益上會有一定損失,因此會慎重考慮;二是一旦那些擁有分紅權的核心人員真的離開該企業,那麼可以把這部分股份分給其他核心人員,這對於穩定其他骨乾人員將起到積極作用。
這些只有分紅權的股份,在條件成熟時或企業認為有必要時,可轉換成擁有所有權的股份。
(三)後續核心人員適當佔有股份。
企業設立後進入企業的核心人員也應該持有一定股份。原則上先擁有只有分紅權的股份,而後視情況再轉為擁有所有權的股份。後續核心人員的股份來源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現有企業股東,尤其是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股東讓出一部分股份的分紅權給後續核心人員;二是在企業擴大股本時送配一定數量有分紅權或所有權的股份給後續核心人員。
在具體界定過程中,需要注意:
(一)產權界定最好不一次分完,留有餘地。
在進行產權界定時,應考慮留有一定的餘地,即留出一部分股份在適當時候進行再分配。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讓後來的公司核心員工也有獲得作價出資與其他出資方共同持股的可能,以調動後續加入人員的積極性。留下的這部分產權未再分配之前,可先由員工全體擁有,股份分紅可作為擴股時的這部分股權配股資金使用。
(二)分紅回填股應與現金、實物出資入股相結合。
在給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分配分紅回填股時,最好同時讓這些人員用現金、實物出資入股,即分紅回填股與現金、實物出資入股保持一定的比例。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要增強分紅回填股股東的風險意識,使其利益和風險相對稱。
(三)民營企業的老板要有胸懷。
要捨得把自己原來獨佔企業的股份逐漸稀釋,讓企業的骨乾員工都能擁有股份。將企業維系在某一個人身上是十分危險的,把股份分給大家,老板的股份相對比例是降低了,但是『蛋糕』大了,擁有的資產絕對數量卻大大地增加了。這方面做得較好的民營企業有阿裡巴巴的馬雲和蒙牛集團的牛根生(兩個企業都通過上市創造了一大批百萬富翁,這與其前期的股權激勵與分配是分不開的)。(文/李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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