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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項目常見的機構聯合保薦將被禁止。同時,保薦人的最低人數由兩人上昇至4人。這是昨日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的。
保薦制度是現階段發行監管的基礎制度,企業欲上市必須由證券公司選擇、推薦企業發行上市。目前實際業務中,我國允許大型項目采用聯合保薦的形式。不過,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證監會新規改變了目前允許大型項目采用聯合保薦的做法,原則上一律不再允許聯合保薦。同時考慮到證券公司目前開展的直接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要求保薦機構在與發行人存在一定關聯關系的情況下,必須引入一家無關聯關系的保薦機構,采取聯合保薦的形式推薦發行人的證券發行上市。
另外,由於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承擔著不同的職能,且隨著證券發行市場化改革的推進,證券承銷的風險加大,此次修訂參照國際慣例,允許聯合主承銷,即保薦機構只能由一家券商擔任,主承銷商則可由多個保薦機構擔任。
此外,新辦法還加強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和強化對保薦人的管理,申請保薦資格的機構,保薦人的最低人數由兩人上昇至4人。保薦代表人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底稿,要有盡職調查的工作日志。保薦機構要定期檢查保薦代表人的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督促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對保薦代表人應進行年度考核、評定,並將相關情況上報中國證監會。
對於未盡責任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人,新管理規定的懲罰力度進一步加強。管理規定增加證監會現場檢查制度,如保薦機構存在未建立健全保薦業務工作制度、保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形,將給予暫停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或者6個月的處罰。
證監會負責人表示,對那些執業質量低劣、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只簽字不乾活』的保薦代表人,以及極少數擾亂行業正常秩序、違背基本職業操守、利用保薦代表人的特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害群之馬』,證監會將嚴加監管、堅決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市場供求關系的基本平衡,發行制度最終將從現行的核准制轉變為注冊制。保薦制度的不斷完善,也將為我國證券發行制度最終向注冊制的過渡奠定基礎。』上述負責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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