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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乾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修改為:『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現金分紅是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的重要方式,證監會將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為的是增加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其願望是美好的。不過,投資者應該看到,證監會的這一修改只是針對那些有再融資要求的上市公司來說的。至於那些並無再融資要求的上市公司,其利潤分配可不受此次修改規定的限制。所以,證監會這次對分紅規定的修改,並非是一種強制性分紅,更多地是對上市公司分紅的一種引導。
實際上,就目前中國股市的實情來看,對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確實不宜采取強制分紅的政策。不僅如此,作為一種利潤分配方式,我們應該要允許上市公司不分紅。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該要把上市公司的分紅與投資回報區別開來。雖然分紅是上市公司回報股東的一種方式,但實際上,在中國股市裡,分紅與回報之間是不能畫等號的。其最明顯的表現有3個方面。
第一,現行的除息制度與紅利稅征收政策將上市公司的分紅化為烏有,分紅不僅不是投資者的『所得』,相反還是『所失』。如一家公司股票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10元,其每股派紅利0.50元。但經過除息之後,該公司的股價變成了9.50元,而投資者實際得到的紅利只有0.45元;另有0.05元被征收了紅利稅,通過分紅,投資者反而每股虧損了0.05元。
第二,上市公司分紅的目的不是回報投資者,而是為了滿足再融資的需要。這種分紅的結果,是投資者所得到的紅利不多,但隨後的再融資,卻讓投資者掏出更多的資金出來。這種分紅,分還不如不分。
第三,上市公司的分紅特別是高派現,實際上是為了滿足上市公司大股東對資金的需要。一個普遍的現象是,一些高派現的公司其大股東往往都是對上市公司絕對控股的國有股股東。這些大股東一方面拿著巨額的紅利,另一方面又不參與上市公司的再融資,他們纔是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真正受益者。
正是基於這樣的原因,上市公司分紅與否,對於公眾投資者來說,影響並不大。分紅與否對於投資者來說並不迫切。
不僅如此,從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看,一些上市公司不分紅,或許更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一是業績虧損的公司。這類公司本來就無紅利可分配,要求這類公司分紅,實屬強人所難。
二是現金流短缺的公司。有的公司雖然賬面上有利潤,但公司經營過程中卻是現金短缺,強制這類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無異於給這類公司的經營雪上加霜。
三是一些高成長公司。有的公司正處於高速成長階段,這類公司對資金的需要甚是強烈。要求這類公司進行現金分紅,只會加劇公司資金緊張的局面,給公司的經營帶來壓力,實際上並不利於企業的發展。這類公司的利潤分配應以送轉股為主。
四是有融資意圖的公司。這類公司與其搞釣魚式分紅,以分紅為誘餌,來撈取再融資的資格,不如將用於現金分紅的資金積累下來,用於擴大再生產。這種做法比一方面進行現金分紅,一方面又向投資者伸手要錢的做法更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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