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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增條款,追究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的刑事責任。『老鼠倉』當事人最高可被判10年有期徒刑,並最高可被處5倍的罰金。
我國現行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做了規定。但對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刑法卻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人大代表提出,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要求對這種『老鼠倉』行為也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4月,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從業人員唐建、王黎敏因違法違規進行證券投資、謀取私利的案發,引起了中國證監會對基金『老鼠倉』案的高度關注並開始實行市場禁入。但因刑法沒有對相關行為的明確規定,當事人雖然受到了行政及經濟上的處罰,但刑事責任難被追究,形成治標不治本的局面。
鑒於此,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原有的一百八十條後增加了一款,『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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