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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20日)從全國總工會獲悉,日前全總正式頒布的《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確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據悉,這是全總首次專門就企業工會主席產生出臺辦法。
據全總有關負責人介紹,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在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上把關不力,加上相關法規制度不盡完善,致使在一些非公有制企業中,由企業的『二老板』、老板娘、老板親屬以及人事經理等任工會主席的現象屢見不鮮。針對這些情況,《辦法》作出上述規定。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上屆工會委員會、上一級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會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名單』。
另外,《辦法》規定:『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聯合基層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
據悉,該《辦法》適用於所有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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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能獨立才行,要不怎麼改也沒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