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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和限價房的申請標准有所放寬。家庭住房面積核定標准,由以往計算戶口本上全部家庭成員的住房面積,調整為只計算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的住房面積。
據了解,日前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出臺了《關於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昨日,該部門相關負責人對這一新規定進行了解釋。
核定『全部家庭成員』改為『申請家庭成員』
劉玉福夫婦一直與父母同住,此前在申請經適房時被告知,由於戶口在一起的父母有60多平米的房屋,因此4人平均住房面積為15平米,超出了申請經適房『現有住房面積人均10平米以下』的標准,不能申請經適房。
在此次出臺的新規定中,對於申請保障房和限價房的家庭現有住房核定面積,由原來的『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改為『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這意味著今後經適房、廉租房、限價房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只核定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而不是戶口本上所有家庭成員的住房。因此,像劉玉福這樣與父母同住的小家庭,就可以作為無房戶申請經適房了。
『讓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保障房』
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初制定保障房政策時,考慮到廉租房和經適房應首先解決住房最困難的群體,因此政策制定較嚴。如今作出調整,是為了讓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受到保障房。
為了防止少數有房家庭將戶口遷到父母處,造成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名下無房的假象,新規定對申請家庭成員戶口遷移的時限進行了規定: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三年內遷移戶口(不含從集體戶口遷出)的,應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情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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