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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奧迪車出事故後,向保險公司理賠,卻接到拒賠通知書。
-駕他人奧迪撞上河邊欄杆
郭某駕駛王先生的奧迪車,到一家迪廳娛樂時,與人發生爭執並引發衝突,見自己處境危險,郭某連忙打電話叫來龐某等同事。龐某等人將郭某接出後,又遇到衝突一方追打。慌亂中,郭某乘出租車離開。龐某在逃跑時,將郭某所開的奧迪車開走,因操作不當,車輛撞上河邊欄杆,造成車輛嚴重損壞。
事發當日,郭某因不知道車被誰開走而報案。
根據車輛的受損情況和實際價值,保險公司定損為38萬多元。因保險公司拒賠,王先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修車費等相關費用,理由是:他與保險公司簽訂了車輛保險合同,並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簽合同時,保險公司並未依法向其告知保險公司所稱的免責條款。
-兩審法院均未支持奧迪車主
此案經過兩審,兩級法院均認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其車輛,獲其授權的駕駛員駕駛車輛,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除此以外,未經被保險人本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均不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該保險公司以龐某未經王先生允許,駕駛保險車輛出險為由,主張免責,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因此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此案有兩個爭議點。
爭議1免責條款是否明確說明?
在保險單『明示告知』一欄中,第3條規定:請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之部分。在保險條款第5條規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情形,其中第(二)款的規定是: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在與王先生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在保險單中及保險條款中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示;而且在一審訴訟中王先生也將保險條款作為證據提交法院,王先生在簽訂保險合同的同時,應當知曉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的具體內容。
爭議2如何判斷不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被保險人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其車輛,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均不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本案中,在車輛出事當天,保險公司曾作了詢問筆錄。從這個詢問筆錄,可以認定,王先生承認事後纔知道車是龐某開的。
在王先生的詢問筆錄中,詢問人問:『你當時知道該奧迪車是誰開的嗎?』王先生答:『當時不知道是誰開的,是事故發生後郭某和我說是公司的龐某開的,郭某說當時以為讓別人搶走的呢?事後纔知道是公司龐某開的。』
在郭某的詢問筆錄中,詢問人問:『事故發生前,你是否同意龐某駕駛此奧迪車?』郭某說,『我當時不知道是誰把該奧迪車開走的。』
在龐某的詢問筆錄中,詢問人問,『事發之前,你開奧迪車經過郭某同意了嗎?』龐某答,『我當時也沒有和郭某說、也沒有經過郭某同意,就把車開走了。我覺得我和郭某關系很好,纔把車開走的。』詢問人問,『你平時開過這輛車嗎?』龐某答,『沒開過。』
-法院案件顯示得不到理賠的幾類情況
一、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有的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如:有的將家用小轎車用於贏利,即所謂的『拉黑活』,如果車輛出現受損或被搶,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二、駕車人飲酒
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應注意法律上的『飲酒』概念與一般意義上的『飲酒』概念不一致。根據規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因此,當酒精含量小於20mg/100ml時,保險公司仍應賠償。
三、沒附加投盜搶險
車輛在維修場所被盜,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附加投盜搶險,保險公司不賠償。但車主投了盜搶險種,在維修場所車輛被盜,應當適用盜搶險中的特別約定,由保險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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