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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公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辦法明確,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有關辦法規定,定價聽證方案可以由定價機關提出,也可以由定價建議人向定價機關提出。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的內容有:(一)建議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二)現行價格和建議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三)建議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四)與聽證項目有關的近三年以來生產經營成本、財務管理等資料;(五)建議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六)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定價聽證方案的提出人應當對所提供的有關定價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非本部門提交的定價聽證方案進行形式審查。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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