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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前證監會主席王益被『雙規』,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盡管從證監會高官卸任多年,但憑借當初打下的人脈資源,與監管當局及證券界的瓜葛依然『很深』。在其施加的影響下,有關部門違規操作,通過『特批』程序協助不符合上市標准的太平洋證券上市,儼然成了上市公司的『俘虜』。
監管者被俘獲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也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監管者手握大權,且離任後一般到被監管的行業中任職。為了謀取私利,並為自己留下後路,他們容易與被監管對象勾結,其角色也跟著發生轉換:由行業的監管者搖身一變,成為行業的代言人。對於金融行業,由於監管當局掌握了大量的政策資源,而官商勾結的隱蔽性更高,監管者被俘獲的危害更大,也更加防不勝防。備受關注的王益事件暴露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漏洞與缺陷,迫切需要從制度方面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唯有如此,我國金融行業纔能真正壯大。
王益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良多。從法律層面看,一方面要在金融相關法律的制定程序上做文章,嘗試在金融行業引入普通法系的立法規則,以增強法律適應金融行業快速發展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在金融相關法律的執行效率上下功夫,盡快建立一支高效的職業監管者隊伍,通過高薪養廉與聲譽機制來約束監管者的行為。
第一,設立專門法庭,試行法官造法。
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均為成文法,成文法的一個重大缺陷是常常落後於形勢的發展。近年來,金融領域創新不斷,發展速度非常快,立法部門頒布和修訂法律跟不上這樣的速度。這種滯後造成了近年來金融大案要案頻發,一些案件甚至駭人聽聞,說明在當前的形勢下如何提高立法的快捷性和靈活性是一項迫切的任務。
從世界范圍看,市場發展良好的國家,比如英、美,其法律體系擁有較大的適應性。關鍵在於這些國家屬於普通法系,通過法官判案不斷生成法律。法官具有較大程度的自由量裁權,可以針對具體的個案進行判決,而這樣的結果作為判例,可以為後來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依據。這一過程賦予了立法足夠強的靈活性,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需要。由於立法的高效,這些國家的投資者得到了較好的法律保護,他們踴躍參與各類金融市場,導致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盡管我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但可以嘗試在小范圍內引入普通法系的精髓,適當增加法律的靈活性。具體來說,可以考慮設立金融法庭,引入專職法官,通過在該法庭上審理各類金融案件,形成判例立法。這樣做具有『一石二鳥』之效:一方面將金融領域裡發生的大案要案集中起來審理,因為規模經濟的存在,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士(包括法官和律師),常年專職可以使他們的執業水准得到提昇,而這正是維護金融業穩定健康運行所必需的。
第二,培育職業監管者,維護監管獨立性。
監管者被俘獲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其地位不夠獨立。從我國國情看,可以考慮從以下兩方面加強金融監管的獨立性:
監管機構獨立化。監管部門既要獨立於政府的其他部門,也要與被監管的對象保持相對獨立。只有這樣,其作為一線監管者的作用纔能有效發揮。在金融混業趨勢愈加明顯及行政機構改革迫在眉睫的背景下,可考慮在將來建立像英國那樣的『大部委』,將一行三會歸並一處,這樣做可極大地提昇監管部門的地位。
高薪養廉。中國香港和新加坡之所以能夠成為全球矚目的金融中心,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的高效廉潔,而這種高效離不開高薪養廉的作用。而反觀內地,監管者的陽光收入明顯低於業界的可比水准,在此情況下,加上法律本身的不完備,他們鑽法律的空子、通過各種方式增加額外收入的衝動難以遏制。一種治標治本的辦法可能是給予他們高薪,至少不低於業界的平均水平,這樣使得他們違法的機會成本大為上昇。
王益的案發,可謂拔出蘿卜帶出泥。隨著調查的深入,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和重要人物被牽扯進去,不可避免會對股市造成衝擊。但是,痛定思痛,假若以此為契機,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強化資本市場的制度基礎建設,也許將迎來市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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