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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當局昨日通過『開放臺灣地區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案,將自6月30日開始受理島內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申辦人民幣兌換業務,以方便大陸旅游者來臺換取新臺幣使用。
根據臺灣金融部門制定的辦法,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兌換人民幣,每人每次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
據介紹,本月12日,臺灣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三十八條及九十二條,允許人民幣在臺兌換。臺金融主管部門也已制定了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的具體辦法。
臺有關機構負責人表示,開放臺灣地區進行人民幣買賣主要是為大陸旅客提供方便。至於2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將來必要時可做調整。
這項辦法屬於短期措施,有關人民幣的供應,長期目標將透過海基會繼續與對岸商談,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使兩岸貨幣的清算得以正常化及制度化。
臺灣行政當局當天還宣布第一批五項兩岸金融松綁利多,其中包括取消外資需出具資金非來自大陸地區的聲明規定,大陸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即可透過間接方式投資臺灣市場。
獲得通過的調整兩岸證券投資方案短期計劃包括:開放臺港ETF相互掛牌、有限度開放香港交易所掛牌企業得來臺第二上市(櫃)、放寬基金投資涉陸股之海外投資限制,及開放赴大陸投資證券期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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