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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治理結構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項及其他公司治理問題的『不良』上市公司,證監會將不再受理其股權激勵及再融資申請。
繼6月13日和6月23日兩次強調『堅決打擊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後,證監會昨晚再次發出2008年第27號公告——在2007年上市公司專項治理活動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礎上,今年將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普遍問題,比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東越位乾涉而導致的獨立性缺失、獨立董事職責不明、董事會下屬專業委員會運作流於形式等問題進行治理。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應進一步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問責機制,規范關聯交易,建立防止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長效機制。各公司應進一步完善制止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的具體措施,並向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明確其維護上市公司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強化對大股東所持股份『佔用即凍結』的機制。
根據公告,上市公司應定期向當地派出機構上報與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發生佔用的上市公司應立即收回佔用資金,監管機構將啟動立案稽查程序。對於縱容、幫助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按照規定,上市公司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對公司治理整改報告所列全部事項的整改工作。此後,對於治理結構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項及其他公司治理問題的上市公司,證監會將不再受理其股權激勵及再融資申請。對於已受理申請材料的,證監會將在審核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
公告還加強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進一步明確重大事項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責任追究機制等,要求上市公司強化敏感信息排查、歸集、保密及披露制度,減少內幕交易、股價操縱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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