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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審券商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今日證監會發布對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的工作指引,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審核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文件要求,為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入股股東應當有明確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依照《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執行。持股日是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經我會核准的日期。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我會批准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文件全文如下:
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
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審核要求
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入股股東(包括增資股東或者股權受讓方)入股行為的審慎性監管要求
1、出資意願真實。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投資預期合理,不存在被誤導投資入股的情形。
2、股權權屬清晰。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3、具備出資能力,出資真實合法。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出資款須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從以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劃出。入股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餘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淨資產,國有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並且能夠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5、信譽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入股股東最近3年在我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
6、程序合法。入股行為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證券公司和入股股東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由上級單位或者監管部門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損害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
7、符合信息披露和審批監管要求。入股股東的股權結構應當披露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應當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經披露實際控制多個持股5%以下股東,規避對持股5%以上股東資格審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機構未經批准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8、符合我會相關政策。入股股東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金融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確的持股期限。為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入股股東應當有明確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依照《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執行。持股日是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經我會核准的日期。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我會批准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上市證券公司以公開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和公開增發股票)、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股、公開發行的認股權證行權等形式增資擴股的,對增資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增資行為,免除上述審慎性監管要求。
(二)對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要求
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項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的淨資產、淨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准,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股東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年在我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范不當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三)對證券公司的工作要求
證券公司在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過程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增資擴股工作機制。一是制定明確可行的增資擴股方案,包括合理規劃增資資金用途,合理擬定增資價格,明確增資股東篩選標准;二是對增資股東的推薦和篩選、信息披露和盡職調查工作有合理安排;三是明確增資擴股事項的具體責任人。
2、對增資股東盡職調查。除專業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增資擴股事項的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公司做好對增資股東的盡職調查工作,並承諾經過盡職調查,增資股東符合上述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資格條件。
3、向股東真實、准確、完整披露信息。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過程中,對現有股東和入股股東,公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披露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誤導、不實或者重大遺漏。
4、有切實可行的後續處理措施。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過程中,對於可能出現的股東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證券公司股權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等違規行為,或者在承諾期限內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或者未按承諾及時履行報告義務等情形,公司應當和入股股東事先約定處理措施。例如,可以約定由其他股東優先受讓股權,公司按原價回購股權並注銷,限制股東權利,約定轉讓行為無效等。股東的上述行為侵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應當承諾依法對其他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公司未盡盡職調查義務,未真實、准確、完整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承諾行為的,公司應當事先制定處理措施,明確對責任人的內部責任追究,並配合監管機構調查處理。
二、各證監局應當依據審核要求,加強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工作的前期指導,完善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初審工作,制作並保存初審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內容與格式要求見附件一、二)。
三、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者違反承諾情形的,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督促證券公司按照約定措施內部處理
督促證券公司落實與股東約定的各項處理措施,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采取監管措施
對於股東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證券公司股權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違規情形,或者股東在承諾不予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的期限內轉讓股權,或者未按承諾及時履行報告義務,應當將有關情況作為不良誠信記錄,記入股東監管檔案和我會誠信系統。對於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還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51條的規定,采取責令改正、責令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在股東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東權利;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移送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處理。股東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證券公司未盡盡職調查義務,未真實、准確、完整向股東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承諾行為的,采取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將有關情況作為不良誠信記錄,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增資擴股(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事項的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監管檔案和我會誠信系統;根據《證券法》第152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規定,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撤銷任職資格、責令更換相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三)追究法律責任
股東未經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86條的規定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根據《證券法》第222條的規定追究股東、證券公司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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