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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嚴格控制職工持有國有大型企業股權
-國企主業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
-職工入股原則上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不得持有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公布的《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禁止國有企業職工投資與本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嚴格控制職工持有國有大型企業股權,以進一步規范國企改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分析人士指出,該《意見》是我國首次對國企職工特別是高管人員持股、投資行為進行規范的文件,旨在防止國企內部利益輸送、關聯交易和腐敗問題。更重要的是,該《意見》出臺將有利於解決影響國企整體上市的職工持股問題。
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國企職工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的企業;不得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關聯業務的企業。
《意見》印發前國有企業中已投資上述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意見》印發後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所投資企業增加投資。
在規范國企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行為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職工持有改制輔業企業股權,但國企主業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嚴格控制職工持有國有大型企業股權。
職工入股原則上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指全資、控股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持有自身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國企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意見》印發後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
國企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產改制設立新公司引入職工持股,新公司不得與該國企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企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國企不得向職工投資企業無償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資產和勞務、銷售渠道、客戶資源等。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職工持股形式、職工股份轉讓、入股資金等事宜進行了明確。國企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活動,也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對於歷史上用工效掛鉤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結餘以全體職工名義投資形成的集體股權現象應予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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