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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於目前資本市場存在的上市公司及金融機構違規披露、以各種形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內幕交易等5項罪行進行定刑,其中特別強調規定,金融機構只要挪用客戶資金30萬元,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市民鄭先生前不久遭遇到了一件怪事。他存在某券商證券賬戶上50萬元資金不翼而飛,而券商相關人士給他的解釋是他對自身財產管理不善。鄭先生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調查,最終得到的答復是券商很可能是盜用其賬戶密碼,將資金挪作他用。
今後,此類行為如果查證屬實,券商將獲判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補充規定》特別強調,規定擅自運用資金或者財產數額累計30萬元作為追訴起點,對於沒有達到30萬元,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財產,也規定為情節嚴重、需要追訴的情形。
《補充規定》還對目前資本市場存在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其他4類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做了明確規定。
其中,違規披露、不披露作為投資者判斷證券交易價格走勢重要依據的資產、利潤等重要信息的追訴情形,比如虛增或者虛減資產、利潤達到相應的資產總額、利潤總額30%以上,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擔保等重大事項所涉數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佔淨資產50%以上,以及顛倒盈利和虧損的,應予追訴。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針對『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為所做的專門規定。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只要存在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公平條件向他人『利益輸送』等背信行為致使上市公司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受到追訴。
對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補充規定》明確指出,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金額累計50萬元、期貨內幕交易保證金佔用數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同時增加了獲利或者避免損失15萬元以上應予追訴的情形。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對於連續交易操縱,明確規定了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流通股份數達到30%以上或者期貨合約數達到50%以上,且在連續20個交易日內交易量佔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追訴比例標准。
而就在《補充規定》發布的同一天,一位署名為夏草的上海財務專家對外公布,他認為多家上市公司財務存在造假行為。著名證券維權律師嚴義明昨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補充規定》針對目前證券市場存在的嚴重問題進行了量化並且定罪,對遏制上市公司成大股東提款機、公司高管為內幕交易提供機會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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