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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頒布的《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每套住房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該《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該《辦法》要求,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套型建築面積、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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