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證監會昨日公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到香港地區設立機構,從事資產管理類相關業務。香港機構可以采取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形式。
《規定》還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參股香港地區資產管理類機構、到其他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設立機構或參股資產管理類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區設立機構前應當對香港的市場狀況、監管環境以及法律法規等進行認真研究,充分考慮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財務實力和管理能力,不應由於到香港設立機構影響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業務運營,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到香港設立機構,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中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基本條件,符合公司內部決策程序,有明確的商業目標和商業計劃,對香港機構的管理有明確安排,在對香港機構進行出資後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
《規定》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制定並實施與其香港機構之間的風險隔離措施,加強對香港機構的風險管理,防范由於香港機構的經營風險損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運營。
證監會表示,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對香港市場和內地基金業都有積極意義,既有利於促進香港資產管理機構的多元化,增強市場競爭力,也有利於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吸引優秀人纔,加強與國際資產管理同業的交流,豐富國際競爭的經驗,提高風險控制能力,促進QDII業務的開展。
截至2008年第一季度末,中國證監會共批准了19家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業務資格,共批准了8只公開募集的QDII基金。其中,5只QDII基金募集完畢,募集規模達到1225億人民幣。目前QDII基金規模較為穩定,沒有出現大額贖回,個別基金還有一定的淨申購。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