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銀行理財產品現在進入了多事之秋,甚至可以說是存亡之秋。』日前,在和訊網舉辦的理財產品研討會上,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如是說。自今年初以來,銀行理財產品負面消息不斷,進而引發投資者的信任危機。
銀行理財產品亂象
本周,記者陪同一位朋友購買了北京一家小型銀行的理財產品。這裡的大堂值班經理並非是銀行的工作人員,而是與這款理財產品相關的信托公司工作人員。他表示,具體的合同條款要在櫃臺簽合同時纔能看到。在購買產品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並未對該產品進行任何口頭風險提示,只是例行公事性地進行了一個風險承受力的問卷。
在所有的合同簽署完畢之後,記者纔拿到了產品說明書。其中規定,如果提前贖回,將要交納0.2%的手續費,而這裡的工作人員表示,實際並不會收取,但合同上一定要這樣注明。
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中不規范的現象還不只這些。『看理財產品的宣傳材料一定要看小字。』國家理財規劃師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彥斌舉例稱,有的宣傳材料用大字印著『收益18%』,同時用小字印著『3年』,此時投資者不要誤以為年收益率是18%。
銀行的免責說明也往往用小字印在宣傳材料上。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崇宇指出,這種免責說明通常是『本宣傳材料不構成合同附件』。它意味著即使銀行產品的實際運作與宣傳材料不符,投資者也不能憑宣傳材料去告銀行。而這些宣傳材料往往寫得天花亂墜,很有誘惑力。銀行的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通常使用『預期收益』的說法。宋崇宇稱,投資者通常認為『預期收益』指的是平均收益,但根據理財產品的計算方式可知,預期收益往往指的是最高收益。
宏源證券研究所模型分析師范為指出,在結構性產品中,最高收益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後纔可能實現,屬於小概率事件。因此,投資者在購買時,有必要弄清楚實現最高收益的概率有多少。有的時候,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可能高達30%,但實現該收益的概率可能只有1%。
理性看待銀行理財
如果理財產品收益不錯,上述問題投資者也許不會深度責難,然而收益的日漸慘淡終於給投資者找到了一個宣泄的出口。
但是這些頻現的零收益、負收益產品究竟應該以一種怎樣的眼光看待呢?
光大銀行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張旭陽表示,銀行理財產品按照收益獲得的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三類,每一種理財產品,信息披露,風險揭示、收益提示都不盡相同。
第一種是無風險套利產品,例如某些投資於債券市場的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與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理財計劃,如打新股產品。第二種是收益來源於風險溢價的產品,如結構性理財。第三種產品收益來源於交易能力,如銀行類基金產品。
張旭陽認為,三類產品從設計機理上差別較大,因此在信息披露上也應該有所區別。例如,對銀行發行的類基金產品,銀行應該每天公布產品淨值,向客戶公布資產配置方案;對第一類產品,銀行要給予風險揭示;對第二類產品,要對客戶進行詳細介紹,使客戶有正確的預期。
張旭陽表示,對於不同類型的產品其業績比較標准也應該有所不同。如投資資本市場的產品,評價其好壞,參照系應該是股票市場、公募股票型基金。
業內人士坦承,某些產品出現虧損,既有市場的原因,也有銀行自身的問題。如某銀行的一只結構性理財產品與四只金融股掛鉤,同漲同跌即可獲取高收益。設計者沒有考慮到,掛鉤對象之一的招行作為零售銀行盈利能力更強一些,中銀國際是在香港上市的銀行,受到國際市場影響更大一些,按照設計者簡單地將金融股進行歸類的方法設計產品,這顯然不盡科學。張旭陽表示,這正是下一步銀行要加強的主要方向,結構性產品應事先深入論證它的可行性。
何處是正途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遭遇的現狀,不論是銀行業內人士還是專家學者都表示了擔懮。
『銀行理財產品出現負收益並不是最可怕的,某些銀行分支行為了挽留客戶,采取變相補償,這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帶來了非常危險的信號:就是投資有人兜底,有人救市。如果這樣的觀念形成,所有的銀行理財將面臨很大的體系風險。』興業銀行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李民如是說。他認為,個別銀行出現的風險案例不足以影響銀行業理財市場發展的大趨勢,銀行間理財市場對投資者的貢獻遠遠大於投資者的波動。
專家學者更希望監管者發揮作用。郭田勇表示,目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問題已經開始暴露,風險已經開始顯現,在商業銀行規范產品營銷、加強信息披露的同時,也需要監管部門加強外部監管。
目前,適用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規范有兩個,即銀監會2005年發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張旭陽表示,《暫行辦法》和《指引》主要強調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但是在產品設計和投資方面規范得並不全面。
針對現在存在的銀行理財產品營銷不當和信息披露不全面問題,郭田勇認為,監管部門有必要在銀行理財產品的產品發布和信息披露方面進行規范,有些方面甚至需要提出標准化的要求。
其實,《暫行辦法》和《指引》已經強調了商業銀行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並公布理財計劃投資的詳細情況,但實際操作中某些銀行執行不到位。對此,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崇宇認為,監管部門對於銀行告知義務的范圍規定不夠明確,希望銀監會細化相關條款,特別是涉及告知義務的條款,目前強制性告知義務太少了。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