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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買到比周邊商品房實際價格便宜30%左右的限價房?這個大家一直強烈關注的問題今天終於有了答案。上午,市建委在北京建設網上公示的《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印發2008年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購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准入標准的通知》規定,3人及以下家庭購買標准定在年收入8.8萬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總資產淨值57萬元及以下。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五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確需轉讓的,可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5年後可上市,但需交納35%收益金。據了解,此次公示時間為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2月29日。
供應對象:本市中等收入家庭
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戶籍、收入、住房和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本市戶口。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及家庭總資產淨值須符合規定的標准,並實行動態管理。目前的標准見附表。另外,遠郊區縣家庭申購條件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購買家庭:三類家庭可優先購買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中,屬於下列三類家庭之一的,可優先購買:
1、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
2、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人、嚴重殘疾人、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人員、優撫對象的家庭;
3、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申購程序:資格審核四步走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備案制度。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持如實填寫的《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資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核定表》)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2.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
3.現住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三)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
(四)備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備案。
統籌分配:房源主要由區縣安排
各區縣政府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區縣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從中劃出一定比例統籌分配。
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縣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優先配售條件及住房困難程度,通過搖號等方式配售限價商品住房。對參加多次搖號均未能搖中的申請家庭,輪候三年以上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為其直接配售。
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籌分配至各區縣的房源,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二個月內確定購房人,向開發企業繳納購房款。逾期不能確定購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重新分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先行墊付購房款後保留房源繼續使用,保留時間不超過半年。
上市交易:5年後交納35%收益金
限價商品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限價商品住房』字樣。
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五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確需轉讓的,可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住房繼續用作限價商品住房向符合條件家庭供應。
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五年後轉讓所購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目前,交納比例為35%。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擅自向未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的申請家庭出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企業向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補交同地段限價商品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並對開發企業依法給予處罰。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市城八區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標准
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家庭總資產淨值3人及以下8.8萬元及以下15平方米及以下57萬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11.6萬元及以下15平方米及以下76萬元及以下
已購經適房5年內不得按市場價出售
今起至2月29日公示的還有《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已購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
本市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分2種情況,一種是新辦法出臺後的;一種新辦法出臺前的。
一、新辦法出臺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另外,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二、新辦法出臺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
本通知發布之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按照新辦法出臺後經濟適用房再上市規定執行,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予以退還。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於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另外,本通知發布之日後,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視同首次購買和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也按照新辦法出臺後的經濟適用房再上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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