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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有關部門獲悉,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有新規。新頒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將於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該《辦法》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今後要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況下,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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