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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標的最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案29日在浙江溫州一審判決。在這場中國民營企業正泰集團與世界低壓電氣巨頭施耐德的較量中,施耐德最終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立即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並賠償正泰集團逾3.3億元。
位於溫州的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去年8月以專利侵權為由,將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施耐德在華合資公司,施耐德佔75%股份)和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施耐德經銷商)告上法庭,要求施耐德立刻停售並銷毀5個型號的侵權產品,並提出了3.3億元的高額索賠。該索賠標的創下了中國知識產權案的最高價。
正泰集團法律總監徐志武稱,施耐德生產並銷售的5款產品C65a、C65N、C65H、C65L、EA9AN均侵犯了正泰集團一項專利號為ZL97248479.5的實用新型專利。
這項名為『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的專利由正泰集團於1997年11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並於1999年獲得專利授權。徐志武說,企業以該專利生產的NB1系列產品一經推出即取得了良好的市場效果,但施耐德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利益。
他說,施耐德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生產銷售上述侵權產品8.836億多元,通過其上報工商、稅務部門的產品利潤率計算,獲利3.348億元。
施耐德方面認為,正泰該項專利無效。並在訴訟期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要求裁定該項專利無效的請求,但遭到駁回。
徐志武表示,作為中國知識產權審查方面的最權威機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正泰該項專利有效的行政判定,成為正泰戰勝施耐德的有力依據。
在經歷了兩次開庭和多次證據交換、銷售額及利潤審計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宣布一審判決結果,要求兩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並判令被告施耐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正泰集團損失33.3億元。
對此,施耐德方面表示不服。其委托代理人丁琛律師表示,專利是否有效是雙方此次官司的法律基礎,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行政判定並非最終有效的法律裁定。
此前,施耐德方面已就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判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已於9月24日開庭審理,但法院尚未作出最終判決。
丁琛表示,就他個人看法,施耐德方面必定會在規定期限內就此提出上訴。
據了解,這已不是正泰與施耐德之間的第一場官司。據正泰集團介紹,施耐德早在1999年就在北京提起訴訟,指控正泰兩個產品侵犯其三項專利權。自2004年開始,施耐德在歐洲德國、意大利、法國等多個國家先後對正泰提起多個專利侵權指控。
而據浙江省知識產權局透露,從1999年開始,施耐德曾先後在國外起訴正泰專利侵權的案件18起;在國內起訴正泰的專利侵權案6起。
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劉道臣律師表示,正泰在這起專利侵權糾紛中的勝訴,打破了中國企業在和跨國公司叫板過程中的心理弱勢,是中國民營企業維權意識增強的具體體現。
專家呼吁,隨著中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將會越發凸顯。中國企業的貿易競爭對手也將會利用自身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對中國企業日益增長的競爭力予以抑制。中國企業對此應該及早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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