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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蕭鋼構因為在2月12日至3月16日的一個月時間裡,出現了10個漲停板,股價從2月9日的4.14元飆昇至10.75元,漲幅高達159%,從而成為一匹引人注目的黑馬。支橕其股價飛漲的理由,是該公司在非洲不發達國家安哥拉得到了一份高達344億元人民幣的『天價大單』。正是這份『天價大單』,受到了市場的廣泛質疑,監管部門開始介入調查,股票被責令停牌。已有網上輿論將杭蕭鋼構與臭名昭著的銀廣夏相提並論,直斥其與有關機構聯手操縱股價,必須受到法律嚴懲。
在正式的調查結果公布之前,我們顯然不應該先入為主地下結論,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條件對這起事件進行是與非的評判,更不適宜給杭蕭鋼構貼上『斬立決』的標簽。我們姑且可以相信這家公司的總裁周金法先生的話,公司與有關方面簽下的這份合同是真實的,公司也沒有任何操縱股價的行為。事實上,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杭蕭鋼構已多次根據信息披露的規定公布了有關信息,但市場輿論對這幾次公告普遍不滿,認為沒有能消除人們對這份『天價大單』的疑問。有媒體報道,有關部門在介入調查時已放出話來,『一天不披露清楚就不可能復牌』。
然而,問題在於,什麼纔是『披露清楚』?今年2月,中國證監會重新公布了新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按照《辦法》的分類,類似杭蕭鋼構的這份『天價大單』,應該歸於『臨時報告』,《辦法》第30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對所謂『重大事件』,《辦法》列出了21項內容,其中第三項即是:『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對照這些條文,應該承認,杭蕭鋼構沒有違反《辦法》的規定,現在的問題是,市場對這份合同有疑問,而從杭蕭鋼構發布的一系列公告中,無法得到圓滿的解答。對於所謂的『披露清楚』,這份新版《辦法》並沒有給出嚴密的標准,事實上這個標准也是無法給出的。
由於人們理解力的不同,對同一個事物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已經想得很明白了,可是有的人還百思不解,甚至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看法,這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把這種現象放到股票市場中,就出現了多空兩股勢力的交鋒。如果一定要上市公司『披露清楚』,那麼從邏輯上來推理,公司必然將陷於無窮無盡的信息披露的事務堆中,而且永遠都無法滿足市場上具有各種利益需求的股市博弈者的需要。法律只能制定出最低要求,即規定制約對象必須做什麼,而不能制定出最高要求,即不能要求制約對象在從事某一行為時必須達到完美的程度。根據這個道理,我們只能要求每一家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披露』這個工作,而無法要求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披露清楚』。應該說,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個『阿喀琉斯之踵』,我們無力改變它。
信息披露制度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照顧到上市公司在企業經營中的保密需求。在市場競爭中,每一個企業都有自己的商業機密,如果無保留地將經營中的任何細枝末節都通過媒體向無特定接收對象的市場徹底公開,很有可能會給競爭對手提供打敗自己的機會,這從根本上來說,也是不符合股東利益的。具體到杭蕭鋼構事件來說,這家企業所從事的是一筆國際買賣,其面臨的競爭對手是國際性的,尤其是這樣一份『天價大單』,可以說對其有覬覦之心的各種面目的企業不會太少。這份合同剛剛開始執行,它還有許多不確定性存在,如果要求杭蕭鋼構徹底披露,可能有礙於企業的正常運作。在證監會新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對上市公司信息保密有所涉及,但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這顯然是一個不足之處。
筆者寫作此文,無意為杭蕭鋼構提供辯護,但我們應該看到,這起事件其實折射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所面臨的困窘。目前上市公司正在不斷增多,以監管部門的現有力量,顯然無力去調查它們公布的每一條信息。因此,重要的是加強對上市公司切實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如果杭蕭鋼構確實構造了一個彌天大謊,我們應該相信憑市場自身的力量早晚會讓它原形畢露,銀廣夏就是一個生動的例證。當然,真的到了那一天,制造謊言的人會有獲利,而受騙者則會產生損失。從這一點來說,我們應該加強對違法違規者的懲處力度,完善對受害者的賠償機制,讓違法違規者把不當得利吐得乾乾淨淨,讓受害者不是費盡周折纔能得到賠償。而從市場的現狀來說,恰恰是在這兩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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