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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今日發出通知,就修訂該所《股票上市規則》向上市公司公開征求修訂意見。根據新草擬的《股票上市規則》,深交所擬進行改革停牌制度、修訂退市標准、強化公平披露要求等九大方面的修訂。根據相關修訂,深交所將明顯減少例行停牌,盤中停牌得到強化,同時快速退市制度亦將得以確立。
此次修訂是1998年1月實施的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所進行的第六次修訂。
在改革停牌制度方面,深交所取消了年度報告、股東大會以及一般臨時報告的例行停牌,同時突出警示性停牌,如披露不及時、涉嫌違法違規,並為盤中停牌預留了空間。在此次修訂中,深交所還增加了對於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日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將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的規定。深交所亦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被實施停牌期間,通常情況下需要每10個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
對於修訂退市標准,深交所規定,上市公司不履行定期報告法定披露義務的,將被3個月快速退市,根據這一新規定,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且在其後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將被暫停上市。此外,深交所還作出修訂,審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以及違反上市協議逾期不繳上市費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深交所主要修訂了董秘任職資格及工作職責,提高董秘任職資格要求,要求董秘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或副經理擔任,強調董秘對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和協調能力。
此外,深交所還首次明確可分離公司債券、股權激勵業務涉及回購股份等新業務事宜;根據新會計准則修訂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增加了股權收購及權益變動規定,以銜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明確了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的監管措施及處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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