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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審議並原則通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會議決定,該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據本報最新獲悉,“金融期貨”、“期權”、“期貨公司經營范圍”等內容是《條例》的修訂重點。對此,市場各方人士都表示出了高度重視,普遍認為,《條例》的修訂將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期貨業也將從此進入新的發展紀元。
明確定義金融、商品期貨
據權威人士透露,修訂後的《條例》將為我國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提供“准生證”。據悉,該《條例》第一次對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所涉及的范疇進行了詳細定義。其中,商品期貨合約將包括: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則將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與商品相關的指數產品,被明確列入商品期貨領域。“這將為商品期貨業務打開新的空間。”上述權威人士表示。
據一些期貨業內人士表示,在新《條例》中,很多原本只適用於商品期貨的交易規則也將被拓寬,將加入金融期貨特有的規則。比如:在交割業務中,將不再只局限於“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相應添加“現金交割”的內容,即:按照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
另據業內人士介紹,期權合約也在《條例》中獲得法律基礎。所謂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期權合約交易的開放,意味著未來市場單個個股也可進行對衝避險。
期貨交易可跨越期交所
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場內進行,禁止一切場外交易行為。但在《條例》的修改過程中,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隨著金融期貨以及期權合約的引進,期貨交易不一定非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而是根據各個合約的不同特性在各個交易場所進行。
據悉,修訂後的《條例》對這方面的規定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期貨交易原則上要求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但也可以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這就給基於股票的衍生品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留下了回旋餘地。
期貨公司將獲金融牌照
據悉,新的《條例》中,“期貨經紀公司”名稱中的“經紀”兩字將被刪去,改為“期貨公司”。而且認定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而在過去,期貨經紀公司只是被列為一般服務行業,並不屬於金融機構。
更令期貨公司感到振奮的是,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包括境內期貨自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等在內的多項新業務,這將大大改善期貨公司多年以來靠手續費進行同質化競爭的局面。不過,據了解,前期討論較為激烈的期貨公司“委托理財”可能不包括在內,這意味著期貨公司將暫不能發起期貨基金。多數期貨公司在討論的過程中認為,雖然此項業務未被允許,但是只要期貨公司能夠做好自營和境外期貨經紀等新業務,“委托理財”的放開也將指日可待。
當然,這些新業務並非所有期貨公司都能開展,期貨公司業務將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的不同種類頒發許可證。
變相期貨仍被禁止
前期又一爭議熱點———變相期貨仍舊為新《條例》所禁止。據了解,除非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否則其他交易場所不能進行期貨交易。
權威人士稱,變相期貨可能將被定義為以下一些特征: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實行當日無負償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業內人士同時介紹,新的《條例》還明確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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