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春佳節馬上就到了,許多每天從家到企業“兩點一線”的上班族,開始籌劃如何與家人度過一個有意義的春節。可是,對另一些上班族來說,“黃金周”可能是一個繁忙的“加班周”,因為,由於工作和生產任務的需要,他們只能堅守在工作崗位上。
對於春節期間加班加點的
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該得到多少勞動報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醒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07年春節放假時間為:2月18日—24日(即農歷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18日、19日、20日為法定假日,將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5日(星期日)三個公休日分別調至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23日(星期五);24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7日、25日上班。
春節放假七天加班標准不同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應當得到300%的工資報酬,這是一個早已被人們所熟知的“法則”,可是許多讀者還是想多了解一些有關春節期間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怎麼辦?
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時,春節7天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節假日。在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和春節。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資標准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進一步說,在春節後4天加班的勞動者,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由企業自行決定。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舉報電話為12333。
實行月薪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時,其日工資的計算方法,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准除以月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
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資670元計算,日工資標准約為:670元÷20.92天=32.03元/日;小時工資約為:32.03元÷8小時=4元/小時。如在春節的七天假期中,2月18日至2月20日加班,按1天(8小時),其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32.03元×300%×1天=96.09元/日;如2月21日至2月24日加班的,按1天(8小時),用人單位應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32.03元×200%×1天=64.06元/日。
加班工資不能“一刀切”
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支付標准,高於他的基本工資計算所得加班工資,那麼是許可的。但對於基本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法定標准了。因此,加班工資的發放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過節費不能抵衝加班工資
過節費帶有福利性質,它雖然也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但用人單位支付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勞動者得不到休息。因此,我國《勞動法》纔規定了數倍於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標准。
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另外,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在特殊條件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不能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