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銀監會昨天公布了修訂後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新辦法引入『合格投資者』制度,設定了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門檻,且投資門檻也被鎖定在100萬元以上。
根據規定,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收入證明;在認購信托計劃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且能提供財產證明;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
新規特別強調投資者『風險自擔』,即使是因為信托公司的過錯而導致投資者的資金受損,投資者仍有可能承擔一部分損失。新規指出,信托公司如果違背信托文件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從而導致信托財產損失,將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如果固有財產不足賠償,損失將由投資者自擔。
銀監會表示,目前國外信托計劃的委托人規定准入的門檻也相對較高。英國規定,擁有10萬英鎊的年收入或擁有25萬英鎊淨資產的個人有資格參加此類業務。美國規定,擁有500萬美元資產的個人或機構有資格參加,且人數不超過100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