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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種重大事項須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須同時在兩個市場披露相關信息;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首次將衍生品納入信息披露范圍,詳細規定了須進行臨時信息披露的20種重大事件的情形,並對引起股價或衍生品價格變動的市場傳聞應如何進行信息披露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在全面規定上市公司內部信息事務的管理流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義務的基礎上,《辦法》明確了應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四大類。其中臨時報告應披露對證券交易價格可能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並以列舉方式規定了20種重大事件的類別和觸發披露義務的標准。比如,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辦法》還提高了臨時報告披露監管的法律效力。
《辦法》確立了持續信息披露的原則,在有關各方形成相關決議或報告之前,發生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這三種情形的任一種時,上市公司都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另外,《辦法》強調了股價異動時的信息披露行為。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並及時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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