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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總裁張海涉嫌職務侵佔與挪用資金一案,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健力寶公司828萬元資金是張海個人挪用還是公司普通債務這一爭議焦點,進行了激烈交鋒。廣州日報記者另外獲悉,張海已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希望能得到取保候審,以采集更多證據證明自身清白。
庭審現場:『反對』聲此起彼伏
上午9時30分,庭審正式開始,控辯雙方就『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828萬人民幣用於償還其欠個人欠款』的指控進行了激烈交鋒。在兩個多小時的法庭質證階段,公訴人和辯護人的質疑和反對聲此起彼伏,令現場氣氛頗有些緊張。張海本人更是數次打斷公訴人的發言,情緒激動,『雄辯』如昔,不停對檢方的指控進行辯解並為自己開脫,甚至因此與法庭審判員爭吵。
檢方指控:挪用828萬償還個人債務
檢控方稱,自2002年1月開始,張海利用擔任健力寶集團法人代表、董事長兼總裁之便,以材料款、訂金、往來款等名義,通過多家專設的空殼公司,以三水正天的名義,將從健力寶侵佔和挪用的資金2億餘元付給祝維沙的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或其他債權公司,用以歸還所借用於購買健力寶股權的款項。在三天的庭審中,控方引述了90餘名證人的證詞,出示了包括有張海本人簽名的數百份書證材料。張海對幾乎每一單證據都予以否認和質疑。
檢控方表示,這筆債務產生於1998年,當時張海還沒有進入健力寶集團公司,而健力寶公司也沒有與符秉三公司有任何債務關系,既然健力寶公司與這筆債務沒有關系,那麼健力寶集團就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實際上,以前的庭審,包括昨日的證人證言又再次確認,張海在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自己擔任公司董事長、總裁的職務之便,挪用健力寶公司的資金,用於償還其個人的借款,數額達到828萬元,該款項一直都沒有歸還,從而構成挪用資金罪。
證人證言:828萬是償還健力寶公司欠款
在昨天的第二次開庭中,陳晶彧、曹庭武2名證人親自出庭為張海辯護,他們均表示828萬是健力寶的欠款,不是張海個人欠款。由於出現大股東聯合撤總裁和大多數部門高管事件,導致了公司運營的混亂,總裁辦公會形成的處理方案及執行中斷:『這是一起典型的財務處理未完成的事件,張海的行為是得到總裁辦公會認可的工作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
辯護律師:828萬元為公不為私
張海的辯護律師表示,在第一次庭審時,公訴機關指控張海挪用828萬用於歸還個人借款證據不能成立。828萬是健力寶的欠款,而張海在經過董事會同意後,用預算外資金歸還。其中這次出庭作證的陳晶彧和曹庭武的證言,都能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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