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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發出通知,印發《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對公務員考核的基本原則、內容和標准、程序、結果的使用以及相關事宜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規定》強調,公務員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准和程序進行。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規定》明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規定》指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要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進一步強化了公務員考核的評價功能,通過考核,發現公務員的長處和不足,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訓,提高公務員能力;強調能上能下,對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昇職務時優先考慮,對不稱職等次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更加注重保護公務員的權益等。這些都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體現了對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視和關心,體現了對公務員的真正重視、真情關懷和真心愛護,從而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中組部、人事部《通知》強調,考核作為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務員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規定》的出臺,對於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客觀評價公務員的德纔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有著重要的意義。
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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