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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日前發出通知,對相關業務細則進行修改,包括大豆1號合約實行滾動交割和期轉現、實行倉單對庫交割、擴大豆1號合約和豆粕合約持倉限制標准,以及增加玉米和豆粕、豆油倉單有效期。
豆1實現滾動交割及期轉現
據介紹,目前玉米、豆粕和豆油合約均實行期轉現交易制度,買賣雙方在交割期前可在非標准地點、采用非標准品質進行交割,順應了現貨貿易習慣,降低了交割成本,有利於吸引現貨客戶參與交易。同時,玉米、豆粕和豆油合約經過較長時間實踐,滾動交割制度運行已較為成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賣方進入交割期的資金成本,降低交割月逼倉風險;同時,交割期延長也更加符合現貨貿易習慣,提高交割便利性。因此,在黃大豆1號交割制度中增加期轉現相關條款並將合約交割方式改為滾動交割。該規定將自黃大豆1號0705合約起執行。
倉單實行對庫交割
目前大商所各品種倉單都不對應倉庫,買方交割時買入的倉單不確定倉庫,在注銷倉單提取貨物時由交易所分配倉庫。這種管理方式使倉單交易無法形成,倉單流通性差,不利於吸引買方客戶參與,影響著市場流動性。倉單對庫管理方式下,倉單標明了存貨地點,倉單持有者可以隨時買賣流通,有利於提高買方客戶參與的便利性和積極性,也有利於倉單的管理。實行倉單對庫後,買方在交割買入倉單時即可確定倉庫,分配原則是:賣方倉單分配給配對的買方,如果某個賣方交割了多家倉庫的倉單,按照『最少配對數』的原則將各倉庫倉單分配給對應的配對買方,以此確定買方倉單所對應的倉庫。倉單對庫交割實行時間另行通知。
擴大豆1、豆粕限倉標准
黃大豆1號、豆粕合約啟動初期會員、客戶一般月份固定值持倉限額難以滿足正常交易需要,因此將兩品種一般月份固定值限倉與比例限倉的臨界值由單邊10萬手放大為20萬手,單邊20萬手以下時會員和客戶持倉限額相應增加一倍。黃大豆1號、豆粕持倉限制標准從2006年12月29日起執行。
改變保證金收取方式
據介紹,為簡化場上資金計算方式,為會員、客戶准確計算可用資金提供方便,新一代交易系統對當日新開持倉不再按照實時價格和相應保證金標准收取保證金,按照上一日結算價和交易保證金標准收取,收市後再按當日結算價和保證金標准對全部持倉收取保證金。為進一步明確某一時間段保證金標准收取時間,新一代交易系統在合約進入某一交易時間段前一交易日結算時即按該時間段標准收取保證金。也就是說,當日新開持倉保證金標准收取時間未變,歷史持倉保證金收取時間則提前了一天。以上規定執行時間將於新一代交易系統上線時另行通知。
設置倉單有效期
有關負責人表示,玉米不易長期儲存和保管,如果不設置倉單有效期,期貨玉米長期不出庫會出現質量下降,因此在新規則中增加了玉米倉單年度注銷的規定。為便於客戶操作,規定玉米倉單注銷日期與大豆保持一致,為每年三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豆粕、豆油實行廠庫交割後,廠庫賣出倉單後即面臨敞口風險(廠庫賣出倉單後銷售價格已固定,但買方提貨時間不確定),如提貨時豆粕的原料成本較賣出倉單時大幅上漲,會導致油廠出現較大虧損。基於這種情況,新規則增加了豆粕、豆油倉單有效期的規定。考慮到12月份合約相對不活躍,在該月份注銷倉單對客戶影響較小,因此規定豆粕、豆油倉單的注銷日期為每年12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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