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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載客汽車的年稅額為每輛60-660元,載貨汽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16-120元,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24-120元,摩托車的年稅額為每輛36-180元,船舶的年稅額為每淨噸3-6元。
這一條例已於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日前指出,條例將現行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兩稅合並』。與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相比,車輛的稅額低限維持不變,高限提高了約1倍;船舶的最低稅額每淨噸增加1.8元,最高稅額每淨噸增加1元,且對捕撈和養殖漁船給予免稅優惠。車船稅由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代收代繳。
負責人說,條例將納稅人由現行的『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改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這樣既有利於界定納稅人,也有利於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財產稅體系。
另外,條例一方面取消了對經營性車船、由財政負擔經費單位的自用車船免稅的規定,取消了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由省級政府予以定期減免稅的規定;另一方面,為了保護環境,照顧低收入群體,落實中央關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精神,將非機動車船、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列入免稅范圍,並授權省級政府可以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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