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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2月1日起,境內個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記手續後,可通過銀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進行境外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買賣。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簡化業務手續,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和改進。《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取消了個人結匯長期執行的單筆額度限制,實行個人結匯年度總額管理,但央行未公布具體的年度總額。
《辦法》還規定,境外個人可按規定在境內進行直接投資;境外個人在遵守實需自用的原則下可購買境內商品房;境外個人按照我國有關規定,可購買B股,或者通過QFII參與國內人民幣股票買賣。個人境內合法財產可按規定對外轉移或對外捐贈。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大額外匯存款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餘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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