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態奶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清晰標明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國家質檢總局昨天發布公告,生產日期應當標注為該產品的灌裝日期。
公告指出,近年來,『早產奶』問題曾多次受到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查處,但在乳制品(特別是殺菌乳、滅菌乳、酸牛乳、煉乳等液態乳制品)包裝上違規標注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為此,國家質檢總局專門針對液態奶生產日期標注作出了相應規定。公告指出,一經發現企業違反本規定,仍然在液態奶包裝上違規標注生產日期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給予最高可至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