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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統一後的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草案還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規定為『免稅收入』;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昨天就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作說明時指出,草案體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准;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草案將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金人慶說,『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現行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率均為33%,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照顧稅率。
對於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草案通過『擴、保、替、消』四種方式進行了整合: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等企業,以及企業投資於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四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
為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草案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後5年內可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的法定稅率。原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後可以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
草案將收入總額界定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同時,規定『不征稅收入』為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草案還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規定為『免稅收入』。
金人慶特別強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新稅法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稅法制定實施條例,對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並與新稅法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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