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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基金部前不久關於加強基金銷售風險控制的要求言猶在耳,但是基金公司在銷售基金過程中違反法規底線的現象再度發生。昨日,一家基金公司在某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頭版顯著位置刊登基金產品廣告,沒有按法規要求,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
法律人士指出,基金公司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應當進行風險提示,這是海內外基金業的通行規則。投資者在購買基金過程中,基金公司如果不能盡到告知風險的責任,投資者的利益將難以得到保護。
基金宣傳涉嫌違規
昨日,上述基金公司在某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頭版上,刊登大幅彩色廣告,宣傳其正在進行營銷的基金,刊有『投資的本質是配置,首只行業配置型基金』、『戰略配置六大行業,精挑細選行業精英』等宣傳該基金產品的文字,但卻沒有包含任何風險提示的內容。
同日同一個版面上,另外三家公司刊登了各自營銷產品的報花廣告,雖然版面很小,但都作了風險提示,如『投資有風險,選擇須謹慎』,或『投資有風險,請謹慎選擇』等。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並使投資人在閱讀過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基金產品廣告屬於基金產品宣傳推介材料,應該遵守該規定,否則屬於涉嫌違規。
風控流程亟待加強
有人認為,該基金公司之所以未刊登風險提示文字,不一定是主觀故意,可能屬於無意中的『疏忽』,或是由於營銷人員對相關規定不了解等。
一位專業人士指出,基金公司在對旗下基金產品進行持續營銷時,之所以會出現上述情況,不能簡單地用『疏忽』加以解釋,而是應更多從基金銷售的風險控制流程中去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出具是否有異議的書面意見。』
也就是說,基金產品廣告在見報前至少須經過三道關口,第一道關口是經過專業培訓的營銷人員,熟悉有關基金銷售法規要求應是他們的基本素質;第二道關口是公司的風險控制部門,即監察稽核部。
該部門須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第三道關口是證監會基金部。按照法規要求,基金產品廣告的審查屬於行政許可項目,只有證監會審查合規後纔能公開刊登。
因此,基金公司之所以在基金宣傳過程中涉嫌違規,主要還是由於沒有能夠依法執行審批流程的規定,甚至跳過了證監會的行政審批環節,直接導致涉嫌違規行為發生。
法律人士提醒,基金公司及基金業的發展是關系到大眾切身利益的長期事業,任何基金公司都不應出於比拼規模的需要而鋌而走險。
鑒於上述基金公司的涉嫌違規行為並非個別現象,所有存在類似問題的公司都應引以為戒,加強風控流程的建設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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