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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稅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個人出租房以後不論用於居住還是用於商鋪經營,均執行5%的綜合征收率,此外,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明年1月起每月向地稅部門上報中介出租信息。
地稅部門要求,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征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合並按綜合征收率5%進行計征,而且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區分是用於居住還是用於經營。
據專業人士介紹,對個人出租房屋用於居住和用於經營,原來的征收率是有區別的。按稅種分,用於居住的個人出租房征收的營業稅稅率是3%,用於經營的商鋪稅率是5%;其次,居住用的房屋應繳納的房產稅稅率是4%,而商鋪是12%;另外,居住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10%,而商鋪是20%。明年實行新稅率後,個人出租房屋用於商鋪經營相對更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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