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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昨天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補充通知,本市員工接受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要按授權日當天股票期權的市場價,作為當月工薪所得『提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等』到員工真的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再繳個稅。
納稅人:『預期收入』為何要繳稅
『公司只是在授權日給了我優惠價買股票的權利,我又沒真的花錢買,為什麼我要為還沒到手的收入提前把稅交了?』某上市公司員工唐小姐得知這一消息後困惑地表示。
另一家在上市公司工作的李先生也納悶地表示,股票價格有漲有跌,稅務局憑什麼選定授權日當天的股票價格來確定真正行權時的收益?公司的股票日後萬一下跌,多交的稅又不能退,那自己不是『虧』了嗎?
通知:接受即已實際取得有價財產
補充通知對在授權日計征個稅的解釋為,員工接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屬於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所以就要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在授權日所在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季鑄認為,在員工獲得股票期權時,公司的資產已經轉移給了個人,這與個人變現與否是兩回事。本來獲得股票期權這種資產就是有風險成本的,個人在選擇接受時就要考慮購買和稅收成本。
專家:『提前』繳稅合法但略欠考慮
『政府部門有權制定法規,而且這也並未違背「權責發生制」的基本會計准則。』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認為,將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時間從行權日提前到授權日,要求納稅人在獲得股票期權的同時承擔責任是合法的。
而且,納稅人這筆個人所得稅是肯定『逃不掉』的。業內人士透露,能給員工股票期權的上市公司北京不過幾百家,稅務局就是一個一個地查人手也夠。而且,上市公司財務透明,給員工的股票期權肯定在賬上有反映,瞞報漏稅風險太大,不值得為此冒險。
不過,專家也表示,通過股票期權避稅是國際『通病』,我國在『治療』時不能只考慮如何堵住稅收漏洞,也應人性化地考慮預期與實際行權時的收入差給納稅人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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