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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7日,企業《破產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新《破產法》的立法工作始於1994年,歷經12年終於破繭而出。新《破產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市場經濟的《破產法》,既立足於中國國情,又遵循現代企業制度和國際慣例,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一部標志性法律。專家評價,新《破產法》的出臺表明我國的市場經濟已經進入到一個新階段,將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巨大推動作用。新《破產法》在理念與制度方面有諸多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創新和突破,特別是對國企轉制破產有重要的意義。日前《天津日報·經濟周刊》與市國資委、司法局、律師協會共同舉辦了新《破產法》沙龍,集合了企業、律師、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共同解析這部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邀請嘉賓
參加本次沙龍的嘉賓有:市國資委副主任喬秀權,市司法局副局長劉曄,市國資委政策法規處處長金超,市國資委改革改組處副處長楊傳勝,市律師協會副秘書長史玉榮,中環電子信息集團有限公司資產部副部長包科剛,渤海化工集團公司資產部副部長姚國華,一輕集團(控股)公司資產部部長史迎良、副部長施萬均,市律協理事、國浩律師集團(天津)事務所主任宋茵,市律協理事、世傑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津華,國浩律師集團(天津)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曼宇,至大律師事務所主任何雲選,寰宇律師事務所主任於長仁,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作人高鳳桐,張盈律師事務所合作人王世清、鄧露茸、張昱君,保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衝甫,依法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秋惠。
新《破產法》與國際接軌
《經濟周刊》: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於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6月1日實施。對比新舊兩個《破產法》,新《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和實踐背景是什麼?具有哪些新意與亮點?
劉曄:新修訂的《破產法》符合國際破產法的立法潮流,比我國原有的破產法律規范有了很大的突破,涉及面廣、操作性強,為我國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推動制度創新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早在二十年前,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我國就已經頒布了《破產法》,該法對於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及規范市場秩序完善我國法律體系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深化,我國社會和經濟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現行《破產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顯現出來,所有這些都迫切要求我國破產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新《破產法》正是適應這一時代要求應運而生。
喬秀權:舊《破產法》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誕生了數以百萬計的個體、私營企業,迫切需要一部有效的統一的《破產法》。新的《破產法》的出臺正是這種需要的產物。
《經濟周刊》:國有資本布局調整有怎樣的規劃,目前進展怎樣?國有資本將逐步從哪些產業退出?《破產法》的修訂將對國有資本的調整有怎樣的影響?
喬秀權:國企是國民經濟的支柱。近幾年出臺了一系列舉措逐步優化國有經濟,使國有經濟在優勢產業做大做強,從劣勢產業逐步退出。天津按照國家、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對國企進行嫁接、改造、調整、破產,使國有經濟進一步壯大,國有資產進一步優化。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國有企業有3757家,國有資產總額6422億,所有者權益為2172億。與1994年相比,國有企業減少近2000戶,但資產總額增長了3倍,所有者權益增長了近6倍。天津國有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其控制力影響力帶動力也不斷增強。企業嫁改調的過程中離不開律師提供的法律支持。國資委對企業的法制建設十分重視,並在大中型國企中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到明年年底將有2/3的大中型企業建立這種制度。新《破產法》引入了國際通行的破產管理人制度,規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這就對相關中介機構提出了更高執業質量要求。
於長仁:現在天津有一批經營比較困難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不具備改制條件。這些中小型企業一般負債率都在130%至150%以上。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企業不能創造價值,而且佔用消耗大量的國有資產。如果不盡快解決市場退出的問題,不僅會進一步增加改革的成本,同時還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破產法》給了這些企業一個退出機會。
姚國華:《破產法》對企業的影響,一方面是以後破產更加規范,促進企業領導提高法律觀念。還有就是破產周期可能延長,費用可能增加,因為多了整合的過程。企業破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面:一個是擔保問題,一個是股權轉讓問題。實在生存不下去的企業越早破產對國家越有好處,否則資產閑置在那也是浪費。另外這些企業退出對於那些發展良好的企業也是一個促進,把發展的道路讓開。不阻礙後者發展。我們作為一個大型企業集團,兩種企業都有,有大力發展的,也有該退出的。該退出的企業退出了就是對發展企業的一種促進。
《經濟周刊》:新《破產法》有哪些突破?
楊傳勝:首先在《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上有很大突破,新《破產法》覆蓋了所有的企業法人,不管它是國有還是非國有,不管是內資還是外資,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第二,新《破產法》界定了擔保債權和職工債權在清算中的清償順序問題,用中國式的智慧解決了這個在立法起草中爭論極大的問題。第三,新《破產法》第一次引進了管理人制度,也就是用比較市場化的、專業化的機構和專業人士來處理復雜的、市場化的破產事務。而且新的《破產法》是以管理人為中心的。第四是有利於建立一種新的社會信用機制。新《破產法》強調對於欺詐性破產的預防與打擊,在《債務人財產》這一章特別規定了可撤銷的行為和無效的行為,為預防和阻止惡意破產、欺詐性破產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王世清:另外,中國的新《破產法》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破產,表明了中國在資本市場、金融市場更為開放的態度,這是前所未有的。新的《破產法》強調債權人自治,強化了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新創設了債權人委員會、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清算和重整程序當中都強調、強化了保護債權人利益。新《破產法》規定了嚴格的破產責任。
引入重整 企業重生成為可能
《經濟周刊》:由於企業破產牽涉到企業債權人、破產企業職工等各方面利益,導致了破產案件在審理與訴訟實務操作中遇到諸多疑難問題。面對這些問題,又應如何應對?
張衝甫:新《破產法》規定破產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如果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導致破產,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非常有利的一道緊箍咒施加給過錯人。
楊傳勝:新《破產法》使國企破產從政策破產向市場破產轉變。由於國有企業對我國經濟的特殊貢獻,特殊地位,以往國有企業退出破產采用的是政策性破產。政策性破產是國家財政、銀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國企改制成本,安置職工,但這種手段不可能永久。2004年國資委制定了一個4年規劃。到2008年年底,政策性破產徹底結束。把國企遺留問題國家承擔的這些改革成本都徹底支付完畢。以後企業破產將完全由市場化解決。
史迎良:一輕集團是天津市一個老工業集團,國資委成立以後對國有企業無論是發展上還是退出上都有很好的指導作用。我們集團凡是改制的企業沒有虧損的,沒有下崗的。勞動關系都理順了。通過改革,我們一輕嘗到了甜頭。對於不適合市場競爭的企業,我們破產了一批,也享受到了政策性破產的優惠條件。新《破產法》更有利於依法破產。既保護債權人又保護債務人,也保護職工。
《經濟周刊》:有人說《破產法》給企業帶來了生的機會,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說法?
金超:新《破產法》的實施並不是要企業破產,其主要功能體現在,使陷入困境有挽救可能的企業通過程序起死回生,通過程序使處於激化階段的債務糾紛得到緩解和平息,並使病入膏肓的企業平穩地退出市場。
高鳳桐:企業的生生死死是個正常的現象。自然人生老病死都有。企業法人也是如此。但由於觀念問題造成很多殼企業。其實是市場經濟自然規律、產業結構變了,經濟狀況變了,資源枯萎了,企業該破就得破。這次新《破產法》一個亮點是重整。《破產法》其實不是單純的破產,而是企業的再生法,企業的拯救法。新《破產法》有一大部分談重整,就是給企業治病。《破產法》可以拯救企業。等到企業不能生存了,還可以讓他早點安樂死,可以使資源、員工提早重新整合利用。所以我覺得輿論界媒體要把新《破產法》的意義、好處大量宣傳,讓領導、企業、職工都能接受。
《經濟周刊》:新《破產法》第一次引進重整制度,使得《破產法》不僅僅是一個死亡法。這對企業有怎樣的意義?
王世清:作為一種再建型的債務清償程序,在『促進債務人復興』的立法目的指導下構建的重整制度,是一個國際化的潮流,它使得《破產法》不僅僅是一個市場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還是一個企業更生法、恢復生機法、拯救法。在提出破產申請後,陷入困境的企業依然有可能通過有效的重整避免破產,恢復生機。新《破產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由於重整制度具有對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寬松化、程序啟動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樣化、重整程序的優先化、擔保物權的非優先化和參與主體的廣泛化等特點,這就給了債務人企業一個自我拯救、重新開始的機會,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楊傳勝:理性的企業在預見已無法解決企業困境時,可依法提出破產重整申請,及時制止局面的進一步惡化。因此,無論從哪一方面來看,新《破產法》的實施,將有效優化市場資源配置,充分體現市場經濟效率要求,體現市場經濟優勝劣汰原則。
順應潮流 建立管理人制度
《經濟周刊》:破產管理人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破產法》中較為成熟的制度之一。新《破產法》引入了這一制度有什麼意義?
張曼宇:舊《破產法》中並沒有設立破產管理人制度,與管理人相對應的概念是清算組,主要是由政府組成的清算組來承擔各種破產事宜。在新《破產法》中引入了破產管理人制度,規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這種機制更市場化,更專業化,新《破產法》將整個破產運作交由專業化人士來處理,使破產中非常關鍵的破產財產有了人力和制度上的保障,使破產程序能夠更加公正、公平、高效、順利地完成,使破產程序更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王世清: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這項規定使企業破產更加符合市場經濟法律調整的需要。改變了以往律師在企業破產中是清算組的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律師作為破產企業的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承擔重要的職責,負責破產企業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決定破產企業的內部管理事務,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
《經濟周刊》:破產管理人制度是借鑒國際慣例引入的,可以說是律師業的一個機遇,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這一制度對律師業有怎樣的要求,又有怎樣的規范呢?在具體辦案過程中有怎樣的疑問呢?
張衝甫:前年我參與杭州一個電子公司的破產,推舉出了債權人委員會,這個機構具有破產管理人的雛形。清算組每個季度向委員會匯報一次工作。事實證明這個方法還是頗有成效的。比如及時處理原料,催收賬款等。這對債權人是有利的。比較遺憾的是委員會沒有權力去監督債務人的情況。因為以前的《破產法》沒有授予這個職權。新《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這個權利,破產管理人有權監督破產人的情況,監督其財務和人員。這對於債權人是公平的。以前我們只是覺得是作為一個影子存在,沒有實權。新的《破產法》解決了這個問題。
王世清:新《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這就將整個破產運作交由專業化人士來處理,使破產程序更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新《破產法》指定破產清算事務所參與企業破產清算本無可非議,但目前的破產清算事務所制度不完善、設立門檻低、運營不規范,有的地方管理混亂,已經影響、將來可能嚴重影響破產法律服務市場,應該引起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楊傳勝:破產管理人制度是借鑒國際慣例。這個制度包括國企破產采取的清算組制度。以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事務所,都可以進入所謂破產管理人制度。這將會創造一個新的職業,破產管理人。這也給律師們帶來新的機遇。但是對破產管理人資格有一些認證,現在正在征求意見。
鄧露茸:管理人制度在將來破產處理過程中對各方都將是一個意義深遠的制度。但是對管理人制度規定並不完善,只是規定了權利和職責,對於義務承擔部分,沒有專門的限定。包括對管理人的市場准入,規范管理等。我們遇到過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破產過程中出具虛假報告,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情況,所以相關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法院已經有這樣的判例。但是新的《破產法》沒有將其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另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處理破產案例時,是按照市場的價格收費,但是未來管理人收取費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這裡還有一個權利義務對等的問題,需要討論研究。
律師依法參與破產 服務和諧社會
《經濟周刊》:新《破產法》對於企業債務清償順序作出了新的規定:法律公布後形成的職工工資拖欠,則是擔保權優先清償,職工工資只能通過無擔保的財產清償。對於與破產企業具有密切利益關系的破產職工而言,該條規定與舊《破產法》相比不利於對職工的保護,對於該問題又應如何妥善解決
王秋惠: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護和清償順序,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新《破產法》中對擔保債權和職工債權的清償順序采取了『新老劃斷』的方法,規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現的破產,職工債權優先於擔保債權,破產人無擔保財產不足清償職工工資的,要從有擔保的財產中清償。
張曼宇:在新《破產法》公布後,將優先清償擔保債權,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從未擔保財產中清償。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獨創性的規定,既考慮了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極大地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又考慮了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根本上堅持了對擔保債權的尊重。其體現出的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和靈活變通的立法手段,對今後的立法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啟示作用。不過如何建立與此條文配套的破產保障基金,如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將是下一步亟待解決的問題。
《經濟周刊》:新《破產法》的出臺與前不久頒布實施的新《公司法》對於企業改制、破產重組等內容給律師業務實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師又如何應對?
宋茵:新《破產法》出臺後,我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改變知識結構,來適應新的業務要求。積極調整業務方向,爭取破產管理人的從業資格。另外針對破產過程中,頻頻出現的員工安置、勞資糾紛等問題,專門組織人員進行研究培訓。雖然這塊業務的受益不多,但關乎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律師在這種業務中不僅有業務責任更有社會責任,所以不能小視。此外重組制度也是我們關注的一個重點,從商業角度講,它涉及股權轉讓,並購,重組,給我們律師帶來很大業務空間。
何雲選:新《破產法》剛剛出臺,還需進一步完善。律師成為管理人後,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對那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具體問題如何出具法律意見,往往是律師的一大困惑。對此有兩點感受:一、在法律適用上,應融會貫通,不必拘泥於具體的法條。有法律從法律;沒有法律從政策;沒有政策從法理;沒有法理從情理。二《破產法》體現了和國際接軌的原則。『意思自治』是國際司法的基本原則。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律師的法律意見書則應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志。
劉津華:新的企業破產法的頒布實施,給律師業提供了機會和挑戰。破產程序中各種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律師是涉及范圍最廣、涉及程度最深的一個職業。新企業破產法首次規定了企業破產中的管理人制度,明確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可由法院指定為『管理人』,律師業務空間進一步得到拓展。律師事務所一旦擔任管理人就將行使大量管理職責,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等。有些事務已經超出法律服務的范圍,因此就要求律師具有更高的素質和經驗,否則難以勝任管理人的角色。律師事務所可擔任破產清算管理人,反映出律師在企業破產中的作用得到重視。
《經濟周刊》:新《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的一個成果,與此同時,律師的法律服務領域也在不斷地擴大。律師將怎樣更好地為服務和諧社會發揮作用呢?
王秋惠:近幾年來,破產案件逐步增加,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已經成為保證破產案件順利審結、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破產企業職工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律師為保證破產的依法順利進行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工作成果與獨立價值越來越得到國家、社會、企業及其主管機關的承認與重視。
王世清:企業破產案件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是盡可能將破產企業的財產最大化,解決職工安置,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管理人則是破產企業的意志機關,決定破產企業的一切事務。律師從法律專業角度能夠為企業提供專業服務,更好維護破產企業的利益,因此,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律師參與企業依法破產必將是企業依法破產的關鍵之所在,在破產法律事務中律師發揮的作用將越來越大。
劉曄: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目前最大的社會工程,社會各方面都要參與其中。其中律師們更要勇於挑起重擔,不斷加強自身專業修養,緊跟經濟形勢變化,認真學習破產法中新的規定,為國企改制優化出謀劃策。律師廣泛接觸社會各個層次,熟悉企業、熟悉法律,能夠在國企轉制優化,職工安置方面做大量工作,公正地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充分發揮其矛盾糾紛調解的作用,兼顧債權人、債務人、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多重利益,實現多方利益的協調與統一,以保障社會經濟秩序持續健康發展,實現法的公平、正義以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充分發揮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諧天津中的突出作用。每個律師參與其中應該是非常光榮的。作為管理者,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也將盡可能給律師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從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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