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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通知存款』的『大月』不算31日的利息,北京市的段先生發現自己的利息一年下來被少算了100餘元,於是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朝陽區支行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6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段先生稱,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銀行甘露園儲蓄所辦理了『7天通知存款』業務,後發現存款在『大月』的時候按30天計算,一年按360天算,這樣一年下來利息被少算了100餘元。
『工行從沒有明確過這樣的計算方式,而在工行「通知存款」的業務介紹上,卻明確寫著按實際存期計息,利隨本清。』法庭上,段先生的代理律師說。
『我們的規定已經執行了40年了。』中國工商銀行的代理人說,『幾百年來金融業就是按這種慣例計息的,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計息方式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這位代理人認為,自196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儲蓄存款利率調整後有關業務處理手續問題的通知》開始,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計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視同一日計算利息,2月同樣按照30天計算。
法官隨即向工行代理人詢問是否向原告明確過這種計息方式。工行代理人表示這種計息規則已被廣大市民熟知,沒必要重申。
原告律師認可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利息計算方法,但是他認為銀行的計息規則對儲戶不利。『整年、整月存取是不受影響的,像「通知存款」這種按天計息,儲戶利益必然受損。』
工行代理人則認為,他們這種計息方式是合法的,至於儲戶的利益什麼時候最大化,那是儲戶自己的事情。而且計息天數如果按365天算的話,年利率將會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高,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此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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