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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今後將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4日,北京市政府常務會通過了《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將按《規定》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月繳納。
保費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規定》規定,在被保險人退休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後,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不過其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餘額子女可繼承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組成,其中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餘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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