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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經營性開發、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生產性建設項目等承擔配套工程項目范圍擴大。市政府日前發布的《關於加強天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管理的補充通知》做出明確新規定。
2004年市政府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管理的通知》,對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城市規劃建設規模的不斷發展,迫切需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管理的范圍和職責進一步加以明確。
凡實施土地整理、市政府批准的自行組織大配套工程的區域或建設項目,仍執行原配套政策,同時土地整理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劃負責區域或項目周邊相鄰對應城市道路、橋梁、各種管線、綠化、線纜入地及相關設施等建設,並承擔建設資金。
凡實施土地整理、市政府批准的自行組織大配套工程的區域或項目周邊城市道路由市統一組織實施的,整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按照對應路段分攤的原則,承擔道路建設資金,包括征地、拆遷、橋梁、各種管線、綠化、線纜入地及相關設施等建設費用。建設區域或項目相鄰外環線的,要分攤外環線內側58米綠化帶征地拆遷和建設資金。
通知提出,凡經軍地雙方共同認定的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建設項目,按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免交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費,按規劃自行組織配套工程建設。凡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經濟適用房計劃的軍隊建設項目,可享受天津市經濟適用房政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費按現行普通住宅標准的70%收取。通知明確,本補充通知下發前已建設的項目,未達到規定標准和要求的,應按規定進行建設。市政府要求各有關部門加強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此次市政府下發的補充通知明確提出,經營性、非經營性、生產建設性項目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和城市規劃要求,負責建設項目界外地范圍內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拆遷安置(包括電力、通訊、熱力架空管線入地,設施箱遷移等);依據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標准實施界外地對應道路綠化工程,並承擔拆遷安置和綠化建設資金。依據兼顧周邊相鄰城市道路整體景觀的原則,按照規劃和建設標准,負責退線范圍內地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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