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廣州文化娛樂業協會發表聲明,不接受國家版權局關於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標準後,昨日,北京、上海、江蘇等地的卡拉OK企業也紛紛對國家版權局的標準提出異議。
對此,國家版權局段處長說:“拒繳也可以,但你就不要用作品。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作品必須經過許可、支付報酬,這是最基本的原則。”段處長表示,版權局公告之後就是最高標準,但可以協商,適當下調,拒繳實在沒有道理。
中國音像協會副會長王化鵬就收費標準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是強制性收費、中國音像協會收費是否合法等三點作出說明。他認爲,目前的收費標準比較適合我國國情。
11月9日,國家版權局公佈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標準,規定:“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爲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爲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
該標準出臺後,引起多方質疑和反對。廣州文化娛樂業協會11月20日公開發表聲明:該協會會員不接受該標準,不向中國音像協會支付卡拉OK版權使用費。此舉也得到了長沙市相關協會的理解和支持。
而在此前的9月,南京市歌舞廳協會就向社會公開表示,國家版權局制定的收費標準太高,讓他們無法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