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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分別於明年1月1日和3月1日起施行,從而完善細化了我國反洗錢的相關法律規定。
央行稱,這兩則規定的出臺有助於進一步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這兩則規定將適用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種金融機構。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在已設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基礎上,央行還將建立國家反洗錢數據庫。
央行稱,《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為了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有: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等。
央行認為的可疑交易包括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的情況。
央行還表示,外商投資企業以現金投資於正常業務范圍之外的領域也將被視為可疑交易。
央行稱,對於下列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以及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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