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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的出臺,對股票轉讓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沒有影響。
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屬於《辦法》規定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但是,國務院決定,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專家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鑒於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股份制還處於試點階段,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征稅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認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調查研究後,結合國際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國實際的規定。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明確股票轉讓收入是否計入總收入。但專家建議,股票轉讓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財產轉讓所得,一並計入年所得。如果股票轉讓收入與其他應稅所得收入合計大於12萬元後,納稅人就應當自行申報。專家稱,『適用稅率應該還是零』,因為,《辦法》出臺並未影響所得稅法確定的征稅和暫免范圍。
專家認為,股票轉讓收入雖然暫不征稅,但是,隨著個人資產的多元化,股票轉讓收入納入年所得,有利於稅務機關收集納稅人信息,掌握納稅人實際收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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