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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王先生提出辭職,東方航空公司向其索賠千萬。日前,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勞動爭議案進行了審理,並認定王先生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約為170萬元。
從民航學院畢業後,王先生進了東航做了飛行員。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隨著技術的不斷提高,10年後公司任命其為機長。2006年年初,由於個人原因,王先生提出了辭職,公司則不同意其辭職申請。王先生決定通過仲裁解決。
仲裁審理中,王先生稱,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出面通知用人單位,現本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但是考慮到自己身為飛行員,作為特種崗位的人員,公司確實付出了一定的培訓費用,故願意在合理的范圍內承擔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公司要為其辦理退工手續。
公司辯稱,王先生系該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工種人員,為了培養他取得飛機駕駛執照,成為合格機長,公司付出了大量的經費和飛行資源。現在成為機長的王先生要求離職,將對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公司提出要求王先生支付院校培訓費、養成培訓費、飛行經歷費用等各種培訓費用1000多萬元,並提供了各種培訓費支付的依據。
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認為:王先生根據《勞動法》提出辭職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當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但是,王先生在和公司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接受了公司大量的出資培訓,根據有關規定,王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的金額,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中國民航總局收費文件規定,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在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發生的培訓費71.5萬元應予確認。公司要求王先生承擔養成期間的培訓費,雙方在庭上就培訓事實和所支付的憑據計24萬餘元人民幣和兩萬餘元美金沒有異議。此外,仲裁委員會還認定了其他一些王先生應該承擔的賠償。
對公司要求的賠償飛行經歷費用,即根據飛行經歷的小時數量承擔損失。王先生認為飛行經歷系為勞動過程的時間,也是在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公司在此過程中支付其工資,也正因為是他為公司提供了勞動並創造了價值,根據其性質無法認定為賠償性質。仲裁委根據有關文件的精神,對王先生的意見予以認可,沒有支持公司的請求。
仲裁庭認為,綜上所述,申訴人王先生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約為170萬元,公司同時為王先生辦理退工手續。
飛行員能否跳槽?如跳槽應賠償怎樣數目的費用為合理賠償?仲裁委有關專家分析,中國民航總局等部門於2005年發布《關於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一文中明確,『飛行員辭職應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申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飛行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對飛行員招錄培訓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萬元至210萬元的標准向原單位支付』。這說明飛行員可以提出辭職,但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仲裁委有關專家提醒,飛行員是一個特殊的崗位,所以應慎重對待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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