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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楊某購買了九龍山莊一套復式住宅,但8年來房屋的冬季室溫都達不到國家規定的16度供暖標准。因此,一直將該房屋閑置的楊某起訴北京九龍山莊房地產物業集團,要求退房。近日,大興法院支持了楊某的請求,判決開發商退款。
1997年2月17日,楊某與開發商北京九龍山莊房地產物業集團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北京南四環九龍山莊的一套復式豪宅,他為此交納的房款近百萬元。此後,楊某辦理了入住手續並對房屋進行裝修。但入住後楊某發現,家中采暖溫度沒有達到國家標准。1998年1月1日,楊某不得不到外面租房居住。
楊某反映此問題後,開發商為楊某的房屋加裝了30片暖氣。但2005年,大興公證處對楊某居住的房屋進行測試顯示,室內溫度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16度標准。
另外,2001年初,開發商對楊某居住的樓房進行拆改,致使楊某家二層大面積滲水。同年,楊某起訴要求開發商修復房屋,法院判決支持了楊某的請求,但開發商一直不履行。因此,楊某起訴九龍山莊開發商,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還房款、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購房契約為有效合同,楊某按照契約內容履行了交付房款等義務,開發商應按契約要求,交付質量合格的房屋。但楊某的房屋采暖溫度經多次修理仍不能達到正常使用標准,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同時開發商擅自對樓上房屋結構進行拆改,楊某已無法正常居住。最終法院判決解除楊某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由開發商退還全部房款、公共維修基金、契稅和利息等共1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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